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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海牙通则(草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2-09-27 16:53
  经过7年讨论出台的《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海牙通则(草案)》为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统一奠定了基本框架。该草案在明确促进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目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以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如限定适用合同的种类、尊重强行性规则和公共政策、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该草案对一些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强行性规则和公共政策的界定、当事人为选择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等。此外,当前文本的语句还有少许不够严谨之处,可能尚待在今后的会议中予以完善。《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海牙通则(草案)》为我国跨国合同法律选择立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国际视野。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草案》制定的背景
二目标:促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 扩大“国际性”合同的范围
    (二) 选择法律的范围[2]
    (三) 选择法律的时间
    (四) 选择法律支配合同的内容
    (五) 不要求被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当事人存在联系[7]
    (六) 法律选择的形式
    (七)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反致[11]
    (八) 法律选择协议的形式有效性[13]
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 明确界定《通则》的适用范围———商事合同
    (二) 国际性合同
    (三) 强行性规则和公共政策 (公共秩序) [17]
    (四) 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19]
四其他问题
    (一) 选择法律的协议是否已经达成[20]
    (二) 《通则》的适用范围
    (三) 法律选择协议的独立性 (severability)
    (四) 《通则 (草案) 》第9条规定的是被选择的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
    (五) 合同的转让[22]
    (六) 存在多个机构时与合同有关的机构的确定
五对中国的借鉴
    (一) “商事”与“非商事”合同的分野及其类型化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先天不足需要冲突规则的细化
    (三)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方式
    (四) 第三国强行性规则的适用
    (五) 先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的再认识[J]. 肖永平,曹美阳.  法学杂志. 2013(02)
[2]论国际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J]. 许庆坤.  清华法学. 2008(06)

博士论文
[1]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D]. 许军珂.武汉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6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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