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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习惯的功能与解释——“交易习惯”作为“情理”因素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7 14:13
  《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是一个弹性概念,在合同事实的认定上,"交易习惯"应视为具有规制意义的事实习惯,此时它只是待证事实;在合同效力的解释上,"交易习惯"可视为"习惯法"。但鉴于"交易习惯"并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交易习惯"只能作为"情理"辅助合同条款的解释,而不能作为直接判决根据。我们可以借鉴民国时期有关"交易习惯"判例,通过个案发布的形式,为"交易习惯"审判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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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3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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