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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民房建筑雇员受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7
  对于因民房建筑所引发的雇员受害类赔偿案件,一直是基层法院的疑难重点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以三方为主,包括雇员(受害人)、雇主、发包方(房东),涉及两大块法律关系,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雇主与发包方的法律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雇主对于雇员的受害赔偿责任,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变迁,而关于发包方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未有规定,就发包方(房东)与承包方(雇主)而言,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结合侵权责任法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认为对于农村民房建筑所引发的雇员受害类赔偿案件,发包方(房东)应就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如判决发包方与承包方对雇员受到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不恰当的加重了房主的赔偿责任,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结合农村实际,本文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降低风险,减少各方损失。

【文章页数】:3 页


本文编号:373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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