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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一罚N”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10 06:59
  近年来,经营者以“假一罚N”承诺销售商品已然成为一种市场生态。法院对“假一罚N”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效果的认识并不统一,形成了诸多互异的判决。“假一罚N”是指经营者出售一件被验证为假的商品,就自愿按承诺向买受人赔偿购买商品所付价款的N倍的意思表示,其本义为“假一赔N”,其性质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在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此种承诺在买卖关系成立后便成为出卖人自认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义务条款,一旦交易的商品被认定为假货,出卖人应当承担赔付义务。“假一罚N”是以单方允诺的形式而成为合同内容,不以双方约定为前提,不是违约金条款,出卖人不得将违约金调整规则作为请求权基础。经营者做出的“假一罚N”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之特定社会公共政策目的的实现,并不违法,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设定的消费者请求赔偿倍数的限制,法院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对赔偿倍数做出调整。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商法中“商主体自行加重责任的约定不予调整”的规定殊值借鉴,并可作为解释论基础;从社会效果看,判令经营者按照“假一罚N”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就是对经营者用耗尽社会诚信赢...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理由与意义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以(2014)宁商终字第1525 号判决为起点展开
    第一节 案件梗概
    第二节 类似案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商家“假一罚N”宣誓的文义解释
    第一节 “假”的内涵
        一、相对于何种标准而言为“假”
        二、不要求商家明知所售商品为“假”
        三、不应以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为赔偿条件
    第二节 “一”和“N”的内涵
        一、“一”和“N”是商品计量单位
        二、“罚N”是指N倍的所购货物货款
        三、“N”指N倍的真货价值
第三章 商家“假一罚N”宣誓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侵权责任论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论
    第三节 悬赏广告说
    第四节 违约金条款说
    第五节 单方允诺论
    第六节 本文所采观点
        一、单方允诺可以作为债因
        二、“假一罚N”的承诺是单方允诺
第四章 存在“假一罚N”宣誓时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假一罚N”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示例
    第二节 “假一罚N”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实践
    第三节 对(2014)宁商终字第1525 号民事判决的回应与分析
        一、法院的判决存在内在逻辑矛盾
        二、两审法院将“假一罚N”均认定为要约邀请有所不当
        三、二审法院否认单方承诺的理由不充分
第五章 本文路径下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3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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