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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审“容错性维持”裁判机制的构建——从《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切入

发布时间:2023-02-12 10:04
  《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二审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一审裁判可在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被不当发回重审或改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削损,对社会的司法导向效果欠佳。本文从四则真实案例引出问题,探讨了《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司法实践、虚置原因、制度价值、域外立法、机制构建等,以期引起司法实务界对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应有关注,切实树立通过一、二审法院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共同赢取司法公信的裁判理念。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由四则实例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被虚置的原因分析
    (一) 不同审级法院在司法职能上的趋同
    (二) 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等级与法院层级混沌不清
    (三) 不同审级法院在定案机制上混同
三、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制度价值
    (一) 体现实质正义的诉讼观
    (二) 实现化解纠纷的高效率
    (三) 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四) 有效防止随意、恶意上诉
    (五) 压缩二审法官的寻租空间
    (六) 维护一、二审法院整体上的司法权威
四、境外民诉法之相关规定考察
五、制度构建设想
    (一) 制定事实认定方面可以“容错性维持”的标准
    (二) 制定法律适用方面可以“容错性维持”的标准
    (三) 明确二审补正一审判决的方式方法
    (四) 建立一、二审沟通协调机制
    (五) 建立“容错性维持”案件内部函机制
    (六) 建立配套的考核评查机制



本文编号:374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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