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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聋人大学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17 01:05
  残疾人在国家的就业安置以及自主选择职业后,并不能完全获得独自生存的工作,聚焦聋人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后的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说明按照解决普通劳动争议方法的局限性,以及聋人在请求法律救济时的种种限制,提出应以法律、企业、聋人自身的三方努力提升聋人就业水平。文章从法理的角度阐释现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与《劳动法》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提出应当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使之提升到部门法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重视程度得到提升,以实现残健融合的和谐社会。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当前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以聋人为例
    (一) 聋人自身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外界对聋人的偏见导致企业不愿意提供就业机会;
    (二) 国家支持的福利性企业自身经营不善, 没有能力接收更多聋人;
    (三) 法律规定的1.5%-1.8%的就业保障金不足以给企业造成压力致使企业宁愿缴纳足额保障金也不愿意雇佣聋人。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适用困境的解决建议
    (一) 依据法理, 法学学者把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
    (二) 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聋人大学生来说, 应该作为全



本文编号:37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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