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境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16 03:34
在新疆环境执法实践中,"未批先投"、"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应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关系到执法的规范、严格、公正和高效问题。对于"未批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有违法建设行为,也有违法生产行为,还有违法排污行为,应分别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这三个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至"新环保法"实施后,应适用"新环保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在适用"新环评法"第31条规定处罚时应合理认定"总投资额";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注意法律适用的优先顺位。因此,必须制止"未批先投"、"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以为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于“未批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对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至“新环保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对于“未批先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至5%处以罚款时“总投资额”的认定问题
四、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编号:392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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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批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对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持续至“新环保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对于“未批先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至5%处以罚款时“总投资额”的认定问题
四、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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