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24 20:07
我国立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以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的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但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弥补了现行立法的不足。该司法解释针对涉外民商事合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通过对该司法解释中特征性履行方法和外国法的查明等靓点的分析,认为该规定在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禁止法律规避之规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规定》的主要靓点
(一)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及变更选择
(二) 以特征性履行方法将抽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
(三) 增加了几种特殊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与中国相关规则相协调
(四) 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担与查明途径
二、《规定》之不足
(一) 对于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未作规定
(二) 未采纳默示选择的方式
(三)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不周严
(四) 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值得商榷
1.理论的角度
2.实践的角度
(五) 未体现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文编号:393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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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的主要靓点
(一)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及变更选择
(二) 以特征性履行方法将抽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
(三) 增加了几种特殊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与中国相关规则相协调
(四) 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担与查明途径
二、《规定》之不足
(一) 对于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未作规定
(二) 未采纳默示选择的方式
(三)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不周严
(四) 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值得商榷
1.理论的角度
2.实践的角度
(五) 未体现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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