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分析——兼议消防部队酒驾案件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25 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责规定,对共同犯罪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对危险驾驶罪基本犯及共犯主观方面的认定产生了解释障碍,并影响了司法的合理审判。危险驾驶罪共犯形态的主观方面突破了传统共犯理论,存在故意和过失的情形,必须通过明确共同注意义务来进行事实上的共犯认定,进而解决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同时,共同注意义务范围应仅限于法定行业不宜作扩大解释。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就共同犯罪构成要件通说中关于主观方面的学理商榷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的主观方面分析
(一)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是否与驾驶人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二)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是否和驾驶人有意思联络
四、危险驾驶罪共犯形态的法律适用和消防部队整治酒驾的经验
本文编号:3938439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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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共同犯罪构成要件通说中关于主观方面的学理商榷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的主观方面分析
(一)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是否与驾驶人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二)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是否和驾驶人有意思联络
四、危险驾驶罪共犯形态的法律适用和消防部队整治酒驾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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