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命案司法检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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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的司法检验类似于今日的法医学鉴定,“检验”二字虽然常常连用,但实则各有其意。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宋代,然而清代也有其历史特殊性:它既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终结者,又是中华法系从古至今的集大成者,如果说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已是一座高峰,那么清朝则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无论是统治者抑或司法者,从对司法检验制度重视的程度到对司法检验程序严谨的态度再到对司法检验技法认知的深度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笔者在介绍了司法检验在古代的含义与原则之外,简要地梳理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的发展及成就。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封诊式》的出土,使得中国司法检验史始于先秦有了确凿的依据,这一制度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向前发展,到了南宋时期,宋慈所著《洗冤集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检验著作要比西方公认最早的还要早三百五十余年。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洗冤集录》中也存在着许多错误的记述,其中有些错误“经验”甚至一直延续到了清代。清代命案的司法检验制度较为完备,《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事例》中的条文从检验主体到检验原则,从检验程序到检验文书,事无巨细,均有提及。在清代州县发生的命案一般由地保或尸亲呈报公堂,在官员讯问过后,若确定实有命案发生,便会同仵作星夜前往尸体现场。在进行一番准备之后,会由仵作对尸体进行检验、喝报,正印官紧随其旁督令检验工作的进行。这一方面有利于检验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另一方面能够防止仵作滥检滥报,以确保检验结论的真实性。正式的检验工作要从确认致命伤开始,同时还要记录致命伤的长短、颜色以及对比凶器的结果。致命伤是命案检验的关键,因为只有找到它,才能将死者死亡原因找到,也才能够与凶犯口供、证人言辞进行勾连,从而为证据的获取、案件的侦破甚至今后审判工作打好坚实基础。除致命伤外,其他伤痕也需根据规定的检验部位和检验顺序逐一查看清楚,记录明白。如果验尸不能帮助侦破案件、获取证据,中国古代还有另一使人叹为观止的检验技法——检骨。有的命案会及时呈报,尸体不至腐烂,但有的尸体历经数月甚至数年才又见天日,但其已成为皑皑白骨,岂验尸之法能解乎?而有的命案虽经过检验,但检验过程和结论可能是贪赃之人的枉法之作,倘若在上报之后被查出疑问,开棺复检在所难免,但此时恐怕已过许久,棺中之尸也只剩一具骸骨,于是检骨之法渐渐被古人实践、总结出来。检验工作结束后,印官要填写尸格、获取甘结、具书上报,这便是上报文书。尸格是官员按照朝廷规定的检验尸体的部位填写的有固定格式的格目,它的存在要求官员必须对尸体的每一个部位、细节查看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填格上报。甘结是仵作、无干人证、尸亲、凶犯等人对自己关于案件真实意思所做的一种证明文书,也是古代刑案证据材料的一种。而上报文书一般指通详类的上报文件。它是一种详细记录了案件从呈报到检验再到结论以及前文提到的检验文书的一个汇总性质的上报文件。它实际上是整个案件检验过程的缩影,包含了所有跟案件息息相关的证据链条,是案件最全面且十分简洁的工作汇报。当然,统治者在对地方官员规定了诸多“应为模式”的法条后,必然也会制定相应的违反这些规定的惩罚措施——处分例。《大清会典·吏部·处分例》、《六部处分则例》中的条文虽未一一对应相关规则,但也十分详尽地规定了近二十条的处分例。它们从不同违法行为入手,根据所犯轻重、官职品级的差异,制定了数个处罚层级,真可谓是既严苛又精细。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三点。其一,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宋代,而本文选择了现阶段研究较为匮乏的清代。虽说研究清代司法检验制度的文章也少量存在,但仅着眼于清代州县命案检验制度研究的,尚且少见。将检验制度不仅局限在“清代”,又限定到了“州县”和“命案”当中,这样不仅便于文章内容范围的缩小并且有利于问题研究的深入。其二,对清代命案两大检验技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阐释。以往的文章多数仅对司法检验制度本身进行描述,其大多只涉猎了制度层面的内容,没有实际操作上的叙述,稍有空洞之味。对检验技法的阐述使得司法检验制度在“有其骨”的基础上更“有其肉”,从而使清代命案检验制度更丰满,更能详细地展现其全貌。其三,运用史料丰富且独特。论述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的文章,史料一般局限在法律及法律注解当中,论述的内容也仅涉及制度本身。而本文运用的史料包含了清代官箴书、巴县档案以及《洗冤录》原文中涉猎司法检验的内容。丰富多样的史料能让我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制度有更直观、更全面的认识,也使得对清代司法检验的研究更深入、更准确。本文的写作意义在于理清清代发生在州县命案的检验制度和技术究竟是何面貌,从而为今后以其为研究对象,探析清代“命案”与“慎断”思想之间的关联铺平道路。本文虽然只是简单的制度描述,但殊不知其正是尤为重要的基础工作。若想筑起高楼大厦,岂有不把地基打牢的道理,许多被推翻的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往往就是在基本制度还未厘清的情况下,就急于妄下结论。所以,能将制度史还原清晰且准确是深入研究法律史的前提,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清代州县 命案 司法检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9;D918.9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3
- 引言13-15
- 一、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及其历史演进15-29
- (一)中国古代司法检验概念及原则15-18
- (二)司法检验之历史演进18-22
- (三)清代司法检验之特点22-29
- 二、清代州县命案司法检验制度总述29-37
- (一)检验主体29-31
- (二)管辖与回避31-32
- (三)初检、复检与免检32-33
- (四)其他事项33-37
- 三、清代州县命案司法检验技法37-43
- (一)验尸37-41
- (二)检骨41-43
- 四、清代州县命案司法检验程序43-47
- (一)呈报与验前讯问43-44
- (二)星赴与验前准备44-45
- (三)检验与取证45-47
- 五、清代州县命案司法检验文书47-53
- (一)尸格47-48
- (二)甘结48-49
- (三)通详49-53
- 六、违反司法检验制度之处分53-59
- (一)违反司法检验原则53-54
- (二)违反“代验”相关规定54-55
- (三)违反司法检验程序55-56
- (四)违反司法检验文书56
- (五)违反其他司法检验制度56-59
- 结语59-61
- 参考文献61-63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63-64
- 后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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