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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手段介入涉警恶意投诉行为处置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5 17:40

  本文关键词:民事手段介入涉警恶意投诉行为处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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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遭遇相对人恶意投诉甚至故意制造网络舆情的现象比较常见。恶意投诉行为涉嫌侵犯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破坏了投诉机制及其他法制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转。公安机关现有处置方式过分迷信打击力度和追求处理速度、片面夸大"民事手段费时费力"、以"自证无罪"代替了"谁主张谁举证",需要正视和纠偏。引入民事责任方式处置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相对人的恶意投诉行为,具有法理依据和实践操作的可能性;逐步引入民事救济机制,能有效提升公安执法的社会认同度,从根本上防止负面涉警网络舆情。
【作者单位】: 江苏警官学院;
【关键词】涉警舆情 恶意投诉 民事救济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14BSH116) 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软科学项目“转型期公安民警的心理压力源与疏导对策研究”(2013JSGARKX646) 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项目“网络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15SYC-008)阶段性成果 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江苏警官学院“警察法治”科研创新团队基金项目资助
【分类号】:D923;D631.1
【正文快照】: 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监督权和救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张卓明;;用原则断案时的论证义务——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为例[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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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爱s,

本文编号:62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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