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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04 16:29

  本文关键词: 检察侦查权 监督 制约 检察一体 司法审查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 引言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在我国,检察机关除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外,还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检察侦查权、防止其滥用,就是理论和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多年来,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改革与完善对于检察侦查权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检察侦查权不仅理论质疑不断,而且实践中同样存在大量滥用的现象。可以说,在我国,如何有效防止检察侦查权滥用依然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鉴于此,本文将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检察侦查权控制的理论和实践状况,实务部门和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现有研究尚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研究。本文的写作从以下思路展开:第一,基于现有研究对监督与制约两种控权机制不加区分,而且在我国语境中控权机制的构建过于强调监督机制的作用,这极易忽略监督机制在权力控制上的功能限度。因此,本文的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监督与制约两种控权机制进行区分,并对其控权机理进行归纳。第二,域外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镜鉴,而目前国内学界对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比较研究并不充分,特别是监督机制对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功能及其所依存的权力结构,以及监督与制约两种机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域外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更为深入的比较、分析。第三,鉴于现有研究对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整体上的分析和反思,本文着重对我国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从规范和实践运行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的写作方法以价值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为主。 第一章主要阐述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侦查权是指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侦查权不仅包括采取侦查行为的权力,还包括决定开始侦查和终结侦查的权力。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侦查权力。在世界范围,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均是通例。检察侦查权宏观上可分为自侦案件侦查权和其他案件侦查权。从微观角度,自侦案件侦查权应包括侦查启动权、侦查行为实施权和侦查终结权。其他案件侦查权应包括指挥侦查权(建议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强制处分的申请或决定权等。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往往是涉及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具有智能化、秘密性和无被害人等特点,使得各国和地区检察自侦案件侦查权呈现强化的趋势。理论上,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既是权力控制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另外,本文认为,监督与制约是权力控制的两种基本形态,二者在主客体关系、范围、作用方式、作用的时间、目的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第二章是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本文将监督与制约两种机制分别予以考察。首先,本文分别对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进行了考察。上述各国,监督机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美国与法国、德国和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存在巨大差异。本文认为,检察侦查权监督机制与权力结构密切相关。法国、德国和日本偏向于科层制的检察体制,使其检察侦查权监督以检察一体为载体。虽然,监督机制在检察侦查权合目的性和合法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控权功能,但也存在着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在检察机关内部,是否进行监督取决于上级。第二,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滥权。域外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主要体现为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这与司法权对警察侦查权的制约存在较多的共性,主要体现为:强制侦查行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确认、程序性听审、羁押的复查以及违法侦查行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具有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权力合法化功能。但与监督机制一样,制约机制也存在着功能的局限性,表现在:第一,检察官侦查权有扩大的趋势,而对其司法控制则有弱化的趋势。第二,强制侦查的事前授权控权作用受到限制。第三,程序性制裁也存在功能的限度。无论是检察侦查权的监督还是制约均非完美无缺,均存在着功能的局限性,这既有来自人的因素,也有制度本身发挥作用范围限度的因素。因此,域外检察侦查权控制一般都强调两种机制的互补、“里应外合”,而不是有所偏颇。 第三章阐述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之初,理论上就有对“一竿子插到底”工作方式的争论。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回应学界质疑的基础上不断建立起来的。具体而言,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检察院内部分工对检察侦查权形成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领导机制对侦查权形成的监督、逮捕决定权上提、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检察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法院对检察侦查权的制约。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从已有措施来看,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特征表现为:“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以外部监督制约为辅”和“以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现有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与我国传统监督政治法律文化、当前政治体制以及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考量密切相关。 第四章内容是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实证考察与评析。本文充分利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实证研究成果、官方统计数据、典型个案以及笔者的访谈对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实证考察。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能够发挥一定的控权作用,但其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的不足已是实务部门与理论界的共识。具体而言:检察院内部分工对侦查权控制作用十分有限。内部领导机制对检察侦查权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决定者往往做出有利于本部门的倾向性决定;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倾向于滥用权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对侦查权控制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第一,监督的控权机理影响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在侦查权控制上的作用。第二,检察权地方化消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在侦查权控制上的作用。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一改革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这主要表现为不捕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实践中,职务犯罪逮捕率仍然偏高、批捕后判处缓刑及以下刑罚的比例仍然较高、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下批捕主体中立性难以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滥觞于回应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从现有资料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权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其对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力度相对有限。从外部看,法院对检察侦查权的制约表现为其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然而,实践中实体性制裁难以发挥作用。虽然,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在规范上程序性制裁机制逐步完善,但其实施效果确不容乐观。我国已有的“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以外部监督制约为辅”、“以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的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难以有效地约束检察侦查权的行使需要进一步反思。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看,这既有规范上的问题也有认识上的原因。从更深层次看,其原因在于:内部监督制约属于自我控制机制和检察机关偏向于追诉职能。从外部制约机制看,这既有规范层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国“检法一体”以及“数目字管理”的业绩考评机制等深层原因。 第五章是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从宏观上,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改变对监督机制的路径依赖,逐步强化外部制约。这主要因为外部制约相对内部监督具有体现分权制衡原则和符合正当程序基本要求的比较优势。然而,,强化检察侦查权的外部制约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反而,需要在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强化的同时,进一步合理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原因在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能够发挥控权作用,而外部制约存在的功能限度。我国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不能一味采取增设监督主体、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方式,而应不断加强外部制约机制建设,同时合理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独立是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构建的前提,因此,我国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构建及其功能发挥有赖于司法独立的逐步形成。从微观上,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第一,检察机关权力结构合理化。首先,检察官独立。检察长、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和监督权是以检察官独立为前提的。因此,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需要逐步落实和完善主办检察官制。在此基础上,规范上级对下级检察官的领导和监督。其次,检察一体化的加强。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的实效化,更进一步说,检察一体化的实现,必须解决检察权地方化问题。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对检察侦查权监督属于自我控制机制,因此,各种改革必然是有限度的,检察侦查权合法性监督应在司法审查机制逐步完善之后,主要交由法院行使。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现阶段,有必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外部化、限缩监督案件范围以及强化其效力等方面的改革。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改革需要:第一,强制侦查的事先审查问题。就审查决定的主体而言,现阶段立法宜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做法,在维持上一级检察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事先授权的基础上,建立不服检察院决定的法院审查机制和上诉机制。但由法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事先的授权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就事先授权的范围而言,我国应在逮捕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将事先授权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其他强制侦查行为。第二,侦查行为事后审查问题。事后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侦查行为;应当建立司法审查的救济机制。 结语说明本文已经进行的研究、基本结论以及可能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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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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