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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28 08:19

  本文关键词: 法官助理制度 员额制改革 法官职业化 诉讼效率 出处:《安徽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并从事辅助性事务的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制度在19世纪后半期由西方国家首创,我国最高法在上世纪末开始在各地试行该制度,试行十几年法官助理的争议不断,再次探讨法官助理制度旨在结合最新的司法环境背景即在推动员额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形下同时要将审判人员从繁琐的案件中解放出来,从而能专心于案件的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其中就法官助理是否拥有审判权出现了"有权论"和"无权论"的争议,而在结合法官助理工作的辅助性及能促进司法公正的特征,赞成"无权论"的观点,法官助理没有审判权才符合对法官改革以期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的目的。推行法官助理的现实背景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法官职业压力的增加、法官员额制改革与法官遴选制度的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而推行法官助理的现实价值在于:能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与职业化改革目标、能够为法官审判带来新颖的观点、有利于保障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最高法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各地各级法院开始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运行,但囿于各地人口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地采用的试行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321模式""、"14N模式"、"111模式"、"1411模式"等,各种模式的运行各有利弊,在具体分析几种模式的优缺点之下对江苏省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模式进行了实证考察,其中主要以宜兴市和淮安市两地法院为重点进行实证考察。宜兴市采取的模式为"111模式",在该种模式下,成功的实现了"1+1+13"的目标,当然也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如:法官助理的业务经验及业务能力不成熟、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定位问题。而淮安市对于法官助理则采用了三种模式,分别为:"111模式"、"1411模式"、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进行了混同,也各有利弊。最高法由点及面,从最初在18个省市试行到现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推广,其试点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以及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试行成效来看:实现对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缓解司法改革下对法院改革带来的压力、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的极大提高。而试行中所反映法官助理的不足则是:法官助理的定位不明确、职责范围不清晰、考核机制不完善、配置不科学、来源存在问题。在基于进行实证考察之后并结合目前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明确定位、科学划分职责、完善考核、合理配置、优化来源这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就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位来看,主要是将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以及员额制改革后的入额法官与未入额法官进行区分;对于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前及庭审阶段与庭后送达阶段进行区分职责;对于法官助理的考核则应当就考核方式、内容与考核主体来完善;进行法官助理的配置则应当遵循灵活原则,并且适用的法官助理应当专业且固定;而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问题,应当把改变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官改革相结合,并且对于法院内部人员的转岗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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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俞锋;;开放式诊所法律教育“社会化”探索——构建“法官助理”的订单式培养模式[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1年06期



本文编号:154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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