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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发布时间:2018-03-11 16:24

  本文选题:环境司法 切入点:利益 出处:《武汉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利益冲突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对于一个和谐社会而言,不患利益的分化及利益追求的多元化,而患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合理、不健全。就我国目前来说,一方面,司法处理已成为社会矛盾冲突最主要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有效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功能。因此,面对多元的利益和价值,面对存在的诸多对立和矛盾,迫切需要每一个法院和法官认真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在这些矛盾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对案件作出合乎理性需要的适当性处理,通过利益衡量实现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利益衡量理论创设以来,其影响日渐广泛,甚至被称为消解冲突和调和矛盾的黄金方法。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法律公平与否,往往取决于对于利益的处理机制及其效果。利益衡量要求在有多个权利或利益冲突、法律出现漏洞或矛盾的场合,具体权衡各方利益找到合法性依据并作出裁决。利益衡量强调利益所内含的价值判断因素,是司法过程中法官特定情形下运用的一种法律方法、一种思维方式、一种裁判理念。 本论文的研究从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基于对我国环境司法实践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环境司法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在对司法制度及环境司法制度的涵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两个历程对我国环境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入考察,对环境司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进行了梳理和概括。然后,指出了我国环境司法面临的现实困境,即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这些困境的存在是源于环境立法的不完善、环境司法自身的问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看到了我国环境司法所处的困境,分析了造成了这些困境的主客观原因,随之而来的就是寻求解决之道。针对当前环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应从各个方面制定对策,采取措施。但是,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怎样才能尽快走出我国环境司法的困境呢?这就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了。作为部门法的一种,环境法的价值也是一种利益价值,环境法的任务在于确认、保障、衡平各种利益,作为实现环境法任务的最重要工具和途径的环境司法,其根本性的任务就在于审判过程中发现、认定、选择环境立法中所表述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权衡具体案件中各种利益的合法与否、位阶前后、权重大小,并不断求证、检视,在案件事实与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眼波流连忘返、循环往复,获得合法性支撑,最后保障各种合法利益的实现,并尽量使紧迫利益优先化、缺损利益填补化、总体利益最大化、损失利益最小化。其实,这就是法学中的重要方法——利益衡量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利益衡量是走出我国环境司法困境的“黄金方法”。近年来,环境纠纷逐步呈现多因性、群体性、矛盾激化性、法关系混合性以及区域利益联动性等特点。要实现公平正义从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来说,是实现社会博弈的整体平衡,通过协调利益的方式满足社会认同,故而法院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关注社会效果,直至两者有机统一,做好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工作,充分发现并有效发挥利益衡量在审判活动中的价值,对审理该类案件尤为重要。利益衡量注重于在确定权利义务时努力考察社会事实本身,综合衡平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间的关系,而且其通过把各种价值化约为利益,克服了价值不可通约的难题。如此其更能够发现一个有效衡平各种价值,对当事人、对社会均具有相当正当性与可接受性的裁决方案,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尽管其亦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解决方案,却是目前能够找得到的有助于和谐目标的最为有力的最现实的进路。如此研究到底什么是利益衡量,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有哪些必要性及利益衡量如何具体操作,它具有哪些司法价值就成为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利益衡量尽管被当作一种黄金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官所遇到的难题,但不可否认,如不适当运用此方法无疑会对法治本身带来破坏作用,且在实际操作中何时应当使用这一方法,如何确定衡量的标准都是一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了防止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滥用,避免可能存在的问题,尽量克服其固有的局限性,在明确其正确适用的内在要求后,即在遵循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基础上,需要规范它的适用范围、衡量时的原则及标准、衡量的步骤、承担责任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并且注重从适用前提、价值选择、程序、逻辑、职业规则、心证公开等各个角度对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进行约束与规范。作者倡导在环境司法利益衡量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选取了小鱼胜大坝(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长莫顿案、菲律宾儿童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取消伐木许可案三个典型案例,对于环境司法中应衡量哪些利益及其关系,对于物种利益与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后代人利益与当代人利益等冲突应如何在环境司法中进行利益衡量做了实证分析。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8;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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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9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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