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准确把握
本文关键词: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2期 第18卷2016年4月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INOPEC MANAGEMENT INSTITUTE
No. 2 Vol. 18 Apr. 2016
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思考
吴 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山东 淄博 255400)
[摘要] 本文围绕如何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与落实监督责任紧密结合,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要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坚持过程中“抓早抓小”,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从而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 纪检监察;“四种形态”;监督;作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治力度,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责主业,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传承了党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治标”和“治本”的统筹兼顾。只有将运用“四种形态”与落实监督责任紧密结合起来,把纪律始终挺在前面,才能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断是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绝不能有丝毫动摇。因此,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而是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约束力。
当前有的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反腐“拐点论”,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还有人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
1 避免认识上的误区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
[收稿日期] 2016-3-30。
[作者简介] 吴宁(1981—),,男,山东海阳人。毕业于江苏工业学
院。政工师,现就职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电子邮箱:wnhcx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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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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