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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司法悖离官方表达的功利行为及其诱因——以S县锦镇人民法庭为例

发布时间:2019-02-23 19:43
【摘要】:对S县锦镇人民法庭2011—2012年间的调查表明:虽然在司法机关的官方表达中,对案件的处理必须要符合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现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乡村法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既非为了平息纠纷、为民排忧解难,亦非为了实现法治,而是出于自利的目的,在实践中形成了择案而立、调解本位甚至强制调解以及"以结代收"等司法策略,其处理问题、避免麻烦的心态贯穿人民法庭日常运作的始终,偏离了法治和治理(亦即合规范性与工具主义)的双重制度定位。乡村司法之所以出现和官方表达相悖的功利化行为,与其司法制度定位的治理化和法院内部考核管理方式的强行政化密不可分,所受理案件的乡土性也决定其功利化的运作方式,未来亟需综合考虑乡村司法所处的系统性变量对其予以调整完善。
[Abstract]: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of Jin Town in S County between 2011 and 2012 shows that although in the official expression of judicial organs, the handling of cases mus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standardization, and realize the unification of legal effect, social effect and political effect.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decision made by village judges is not to settle disputes, to solve problems for the people, nor to realize the rule of law, but for the purpose of self-interest, to form a choice of case in practice. Mediation standard and even compulsory mediation, as well as judicial strategies such as "collecting through the knot", deal with problems and avoid trouble throughout the daily oper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It deviates from the dual system orient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governance (that is, normative and instrumentalism). The utilitarian behavior of rural justice,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official express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governance of its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stro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ternal exami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urt. The local nature of the cases also determines its utilitarian mode of operation, which needs to be adjusted and perfected in the future by considering the systematic variables of rural justice.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FX067)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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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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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2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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