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00:29
【摘要】:自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修改,国家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进行,非常需要建立起完备的检察官惩戒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并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为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打开了新的大门。2016年7月22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由“两高”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这些文件的出台,表明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即将得到更好的完善与改进。纵览历史,我国对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在各个方面已经做了多次修整,检察官惩戒制度逐渐形成。检察官的存在,是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行使着国家检察权,必须对其权利进行规制,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否则,人民群众的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司法公信力也难以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如果检察官做出了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将会打破在公众面前树立的一贯良好的形象。所以,在司法改革的体制之下,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法律事业进步的必走之路。本文大致分为3个部分,5个章节。三个部分分别为: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概述以及建立的必要性;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中西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完善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若干设想。每个部分又分章节对其中具体环节展开。“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历史沿革”。首先对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了做了分析和概括,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对失职的司法官员进行惩戒。新中国的检察官惩戒制度萌芽于主要发端于九十年代初期,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基础框架。自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修改,国家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进行,非常需要建立起完备的检察官惩戒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并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为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打开了新的大门。通过对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分析,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的惩戒和违反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惩戒。再对检察官责任、检察官惩戒、检察官惩戒制度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出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涵义,检察官惩戒制度就是指检察官因作出违反法定职责的要求或者违反检察官道德行为准则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由谁对其作出怎样的惩罚的制度。一套合理、完备的检察官惩戒制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惩戒主体、惩戒对象、惩戒事由、惩戒程序、惩戒措施。“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从分权与制约理论、程序正当理论等方面来表明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分权和制约是近代法治国家政体架构的两块基石这一法治思想为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程序正当理念是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进而提出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所必需。检察官的职业化是为了让法律更加的权威公正。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为了促进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了让其在行使职权时能够做到独立,独立于其他机关和个人,从而起到维护我国法律公正的作用。“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惩戒事由、惩戒措施及程序以及惩戒主体等方面的问题。在惩戒事由上,对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缺少惩戒,即对检察官的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缺乏惩戒;在惩戒主体上,主要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未能打破检察机关内部的组织模式;在惩戒措施上,主要是相对封闭的内部惩戒程序,即由检察机关自己的内部人员对其进行惩戒,突出了其一定的行政依附性,公平正义无法得到落实;在惩戒程序上,惩戒程序过于单一化,主要还是由内部人员对检察官进行惩戒的程序。“中西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比较”,首先是检察官纪律惩戒的三种模式,分别为法国最高司法会议的宪法性机构模式、德国的职务惩戒法庭模式、日本的“独立化”公务员模式。法国最高司法会议的宪法性机构模式,即是通过建立宪法机构来对司法官员进行惩戒,进而保证司法独立。联邦的检察官与法官在惩戒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联邦的职务法庭对联邦的法官进行惩戒。日本对检察官的惩戒主要依据日本《检察厅法》第23条,由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制度,处分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繁杂,但是其很具独立性。其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国的检察官惩戒制度进行探讨,包括惩戒机构及程序、惩戒内容、惩戒处分。纵览各国惩戒制度,检察官惩戒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相对独立的惩戒主体作出惩戒;另一种即是相对不够独立的主体作出惩戒。“完善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若干设想”,基于检察官惩戒制度中存在问题,从检察官惩戒的主体、事由、措施、程序方面提出若干设想,检察官惩戒的事由应摒弃以结果为导向的惩戒思路,坚持对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戒,主要是检察官的不道德行为,不文明行为,应当以不同的视角来理解检察官的不道德行为,不文明行为;在惩戒的措施上,对于非常严重的开除、免职的处罚应限定于检察官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检察官进行一些比较轻缓的惩戒等;在检察官惩戒主体上,应当由具体中立性与公正性的主体来进行惩戒,影响公正性的检察官不可以作为惩戒的主体,如若惩戒主体数量达不到一定比例,可以适当增加法律专家,法律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从而保证一定的专业性;在检察官惩戒程序上,应当给予被惩戒的检察官为自己辩驳的机会,让其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体现程序正当理念,保证司法公正。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3
本文编号:2592441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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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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