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能异化及其应对
发布时间:2020-03-21 04:55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自清末时期引入我国司法制度,经历长期司法试点实践与理性反思,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体现立法层面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策导向。承载司法民主价值、司法公正价值以及司法裁判价值多重属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呈现明显裁判功能虚化特征。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确立至今,立法者通常遵循强调其司法民主价值,忽略其司法裁判制度定位的潜规则;加之当代司法案多人少的审判实践压力,陪审制的司法裁判价值进一步被压缩,体现为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管理“附属化”、审判“工具化”、责任“缺失化”。最终导致实践中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模式下,陪审员裁判功能完全被法院吸收之职能同化现象。中国语境下陪审同化首先在于群众先天缺失司法民主观念,对司法审判的“敬畏”导致陪审员在参审中不轻易发表观点,陪审员始终是法庭审判席上的“局外人”;其次我国陪审员与法官之间同职同权制度设计,要求陪审员匹配与法官相同的专业审判能力,这与我国陪审员大众化、纠纷解决多元化社会背景产生矛盾;再次司法实践中法官一味追求审判效率,通过一系列“协助司法”的潜规则挤压陪审员的立法预设价值,导致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违反法定法官原则、运行过程中附庸法官审判;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呈现混合式制度互斥,陪审员欠缺参与独立事实认定的程序性保障以及审判终局权的实体性保障,体现了我国程序公正与实体效率之间亟待解决之冲突。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制度理念、相关配套司法制度以及运行背景等因素综合导致了上述现象。根据当下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制度的结构化差异以及我国诉讼文化制度基因、司法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对我国陪审制“职能分化”概念做出定义,论述人民陪审团制度选择从“职能同化”到“职能分化”的改革路径的合理性,并且提出“职能分化”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通过独立化管理制度、分离化审判程序、区别化责任承担的三个方向着手改革将有利于解决陪审制现存的职能同化现象,以促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2
本文编号:2592791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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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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