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2 17:48
【摘要】:当今社会,除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情况,开始成为一国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之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诉维护公共利益,早已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但规定较为简单,其中对起诉主体的规定较为模糊,未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效果。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寻求保护公共利益的良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守护者,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合适主体。为探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2015年7月,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2017年检察机关试点工作完成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检察机关作为“候补主体”纳入到公益诉讼中,并对支持起诉作出了规定。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以及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通常用来特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民事公诉权长期处于缺失状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对完善检察权内涵有重大意义,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则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刑法的严厉性与谦抑性致使刑事公诉权适用门槛过高,导致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公诉权完成对违法行为的追诉,是对公共利益与社会正义的维护。并且,随着民事诉权理论的发展,以及公共领域的扩张,也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另外,检察机关天然的中立地位是诉讼公正进行的有力保障,而其公权力外衣则为其提供了有力的诉讼保障,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是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当然,对权力的运行必然要有所制约,民事公诉权的行使也应遵循其原则,在特定的范围内展开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3
本文编号:2612252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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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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