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论文 >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05 11:30
【摘要】:公益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进行了修改,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明确化,2014年实施的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5年实施的修订后《环境保护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后,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后,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公益诉讼首次得到确立,并且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完善。至此,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正式得到确立。不同于国外,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具有世界首创性。所谓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以检察机关为公益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但是,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属性之一,由于其特殊地位,使其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诸多难以调和的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别作出规定,即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是由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构成。之所以分别做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了二者的起诉主体、受案范围等有所区别,譬如检察机关是唯一有权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自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至今仍没有定论。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公益诉讼主要面临如何处理诉讼竞合、获取案件线索以及诉讼衔接等问题。鉴于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者在制度基础和实际运行中有相同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所以,本文讨论的范围对两种类型的公益诉讼都有涉及。文章将针对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公益诉讼类型竞合、起诉标准、公益案件线索的来源及转换衔接、诉后损害修复和公益赔偿金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例如,在立法模式方面,可以考虑分别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设立“公益诉讼”专章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诉讼类型竞合方面,当一个案件同时符合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时,可以建立健全一套责任认定机制,明确案件的责任范围,根据责任的大小确认被诉主体,从而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在未来,随着我国公益诉讼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检察机关应当回归支持起诉的职能,抑或继续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些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D926.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黄学贤;行政公益诉讼若干热点问题探讨[J];法学;2005年10期

2 王太高;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述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3 解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02期

4 韩志红;我国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J];南开学报;2000年05期



本文编号:261495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261495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c24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