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惩戒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5 14:38
【摘要】:在我国,律师队伍是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法治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愈加重视律师行业的管理和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于要重视并惩戒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执业行为,无论对于退出方式还是准入制度都应该进行完善化管理,同时,在实践中加强对于律师行业从业行为的监督和审查,保障其行为符合规范化和职业化要求。因此,对于律师行业的整体规范和管理并促进相关的惩戒规定的体系化和全面化完善在我国现今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而此处所述的关于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即为对于律师的惩戒方面的内容。惩戒虽然不是管理的目的,但是管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健全的惩戒制度来维持。没有惩戒手段,管理就没有威慑力,也就难以达到管理的目的。本文分别使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展开研究,逻辑思路为:首先分析我国律师惩戒的主体、律师惩戒的类型、律师惩戒的程序和救济等三个基本要素,在借鉴考察、分析和比较美、英、德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惩戒制度的规定,不难发现律师惩戒制度在我国实践运行中显现出诸多缺陷,比如在惩戒主体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惩戒权限过大,律师行业协会的惩戒权限较弱,惩戒机构的组织设置不健全等缺点;具体的惩治实践中,律协的工作范围常常无法同司法行政机关在此领域的工作范围进行明确区分,两方在多个方面的惩处权上存在冲突情况,并且其职能的配置方面并不完善;在惩戒程序方面存在程序不透明、惩戒程序期限严重缺失、缺乏多方参与机制等问题;在律师惩戒的救济机制方面存在着司法救济缺失、律师协会惩戒程序中的复查机构独立性不足等。为了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律师惩戒制度,应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保持和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的“两结合模式”的优点;同时在保证司法行政机关的惩戒主导的同时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协会的专业职能。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惩戒制度的途径是:构建分工明确且合理的律师惩戒主体,包括设置合理的惩戒组织架构,强化律师行业协会的自治功能;重新界定两机关的惩戒类型,严格限制司法行政机关的惩戒种类,完善律师协会的惩戒种类,律师协会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两结合”模式,即管理方式趋向于保障律师协会自我管理的权力的同时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律师惩戒的程序,包括建立律师惩戒多方参与程序,明确惩戒程序的期限;推进律师惩戒的司法救济,包括构建律师惩戒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律师惩戒的复审机制。
【图文】:
二、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师当中,受到警告的45人,占比41.67%,停止执业39人,,占业证 20 人,占比 18.52%,受到谴责等其他处分的有 4 人表可看出,对于律师的惩戒大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出 96.3%。而由律师行业协会做出的惩罚案件仅占 3.7%,行政机关管理职能过大,而律师行业协会并没有充分的。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5
【图文】:
二、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师当中,受到警告的45人,占比41.67%,停止执业39人,,占业证 20 人,占比 18.52%,受到谴责等其他处分的有 4 人表可看出,对于律师的惩戒大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出 96.3%。而由律师行业协会做出的惩罚案件仅占 3.7%,行政机关管理职能过大,而律师行业协会并没有充分的。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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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远升;;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冲突及解决机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04期
2 张迎涛;;律师协会惩戒权比较研究[J];公法研究;2009年00期
3 林野丽;;浅论律师协会的惩戒权[J];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期
4 宁静;王威;;中英律师制度比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5 张善q
本文编号:262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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