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5 03:43
【摘要】:关于法院已有的功能定位研究,主要是从司法权和司法规律的视角入手,认为基本功能和延伸功能是法院功能定位的两大范畴。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没有争议,主要的争论是对延伸功能而言,本文采社会控制、权力制约、公共政策形成三大延伸功能。但是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崇,关于法院的功能定位需要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因为仅从基本功能或延伸功能两大范畴入手,由于其视角过于宽泛,将造成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角色的模糊化,不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即,现今关于法院功能定位的研究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滞后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将法院置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重新认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下,法院的功能定位需要在不脱离已有定位的基础上,去探索适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型定位模式。而这样一种定位就必须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司法公信力维护、党政主导模式的内在要求,不能为了追求解纷形式的多元或解纷效率的提升,就将这三大要求置之不理。同时,在定位过程中,会存在法院的解纷责任过重、各地纠纷量不一、诉非衔接不畅三个影响因素,本文利用实证研究和推理论证的方法对这些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已有的功能定位、内在要求以及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相关条文,来对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功能定位的转型做一个整体布局,论证出转型后的法院应该具有引导、组织、监督、立法推动功能,这四个方面的功能是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全新的定位。其中引导和组织功能是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特有的功能,监督和立法推动功能是基于法院延伸功能细化而来的(在此暂且将其称之为延伸功能之细化)。当然,这些功能的定位,也都是立足在纠纷解决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之上的。法院在这四大功能的定位之下,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一个引导者、衔接者、守护者、助力者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2
本文编号:2664422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8条
1 梅宏;高洁璞;;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仲裁;2009年02期
2 王恒;王伟;;司法的功能性[J];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期
3 李涛;王文燕;;司法的功能变迁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因应选择[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01期
4 廖永安;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03期
5 童兆洪;司法权概念解读及功能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02期
6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年01期
7 左卫民,付应明;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专业性之比较[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1期
8 左卫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1年01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左卫民;;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功能[N];人民法院报;2002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卢荣荣;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6442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2664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