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中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5-20 17:21
【摘要】:家事纠纷案件呈现类型多样、数量持续走高的态势,促使各界对现有的家事解纷方式进行反思。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满足家事纠纷处理的基本要求;克服审判以及传统调解模式的不足;针对新类型的家事纠纷,可在法律规范滞后的现状下有效化解,为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同时,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对家事审判改革的有益尝试。但由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确立时间短,制度本身尚未成熟,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其在处理家事纠纷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制度构建层面: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在解决家事纠纷时,指导思想上、对矛盾的认知上、特邀调解过程中、对调解结果的处理上缺乏大局观;特邀调解制度本身无法阻止调解职能扩张;配套制度缺位。对于制度自身: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未明确特邀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参与特邀调解的人员因制度的约束而受到限制;特邀调解程序(如审限等)规定过于原则。对此,应分别通过引导社会解纷文化,注重特邀调解的说理性,来加强特邀调解制度的大局意识;规范家事纠纷中特邀调解的人员与程序,防止特邀调解职能的扩张;制定家事回访、调查、心理服务等配套制度,完善特邀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现有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完善,规范其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运行,助力家事纠纷的高效解决。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
本文编号:2672946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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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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