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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视野下执行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2 08:0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向执行难宣战,实现执行体制改革,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我国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审执不分”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后,执行权进行了二次配置,传统意义上的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权能,也有行政权的权能,由于权力过大,配置不够得当,造成了当前的“执行乱”、“执行难”的局面。执行员作为执行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混同的体制下,自身机制也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在此轮司法改革中进行优化完善。任何的改革不能简单冒进,需要多方论证试点选择最优模式。参考域外执行官运行模式的优劣,结合最高院刘贵祥专委提出的我国改革模式的三种路径,充分考虑这三种路径下的试点成效,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成本,选择出最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模式。在此审执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执行员制度,要避免落入“路径依赖”的困境中去,可以考虑将执行员单独列入新的序列,建立执行团队彻底区分员额法官、执行员、执行法警、书记员,充分考虑工作量与人员配比,有序开展执行员员额的试点工作。部分地区试点开展警务化改革,执行员可以自由选择转入司法警察,从事执行实施工作。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规定专门的任免机构,设定特定的任免办法与晋升途径,做好职业保障提升执行员队伍的使命感。在相应的改革保障机制中,强调执行员绩效考核的必要性,去除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提升职业尊荣感。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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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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