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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制度存废论

发布时间:2017-04-06 20:19

  本文关键词:检委会制度存废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检察委员会(本文简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制度的确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有效保障,较好地避免了因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个人能力的不足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发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然而,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形势的不断演变,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也逐步显现。在司法实践中,检委会委员任职行政化、决策程序行政化比较严重,与检委会主要履行司法职能存在不兼容的问题,行政权、司法权两种相互制约性质的权利存在于检委会这一个机构中,会导致检委会在工作中出现紊乱和不协调。 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委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都持同样的观点,但是否能够因为这些问题而应直接将检委会制度予以废除,还是在现行体制下逐步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由此带给我们的问题就是,检委会制度是存或是废?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检委会作出的一个基本理论概述,通过对检委会的定位、职能以及其设立的意义来为文章奠基。第二部分则是对检委会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一阐述,指出检委会在如今存在的严重不足。第三部分提出了检委会发展的趋势,指出了制约我国废除检委会的因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未来检委会作出了具体设计。该设计包括了从近年来检委会改革的成效、检委会制度废除之前的改革方向以及废除检委会制度后的替代性选择,这为我国检委会的未来指明了方向。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检委会存在的意义以及它的不足,得出检委会这一制度是应当继续存续下去还是应当立即废除。为了适应社会以及法治的发展,为了弥补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严重不足,本文提出了对未来检委会发展的具体设计,力求为我国构造出一个完美的检委会法治环境。
【关键词】:检委会 废除 设计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0. 导论10-13
  • 0.1 问题的提出10-11
  • 0.2 研究现状与评价11-12
  • 0.3 尚待解决的问题12
  • 0.4 本文的创新点及研究方法12-13
  • 1. 检委会制度概述13-16
  • 1.1 检委会的定位和职能13-14
  • 1.2 设立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意义14-16
  • 2. 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16-21
  • 2.1 检委会议事程序违背直接言词原则16
  • 2.2 对检委会委员的回避、监督难以实现16-17
  • 2.3 从检委会案件汇报的形式来看,不能反映案件全貌17
  • 2.4 现行检委会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主义色彩17-18
  • 2.5 检委会制度影响案件处理效率18
  • 2.6 相关职能的行使不平衡18-19
  • 2.7 检委会制度在立法与法治上的缺陷19-21
  • 2.7.1 检委会议案范围不明确19
  • 2.7.2 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的处理规定存在缺陷19-20
  • 2.7.3 检委会委员无任职期限规定20-21
  • 3. 检委会制度发展的方向21-26
  • 3.1 对检委会制度发展理论研究情况21-23
  • 3.2 制约废除检委会制度的现实理由23-26
  • 3.2.1 管理模式的制约23-24
  • 3.2.2 检察官素质的制约24
  • 3.2.3 特殊国情的制约24-26
  • 4. 关于未来检委会制度的设计26-37
  • 4.1 近年来检委会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26-28
  • 4.1.1 明确了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职负责人,理顺了职能关系26-27
  • 4.1.2 不断加强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27
  • 4.1.3 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类似“小检委会”的智囊机构,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27
  • 4.1.4 引入现代科技,增强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27-28
  • 4.1.5 积极探索检委会工作的新机制28
  • 4.2 检委会制度的改革方向28-32
  • 4.2.1 制定相关法律,明确检委会议案范围和委员责任28-29
  • 4.2.2 完善检委会具体立法,检委会应当只对决定公民实体权利的案件进行合议29
  • 4.2.3 检委会应当设置专职化机构29-30
  • 4.2.4 实行专职的检委会机构和定期的例会制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30-31
  • 4.2.5 改革工作方式,增强检委会透明度31-32
  • 4.2.6 严格执行回避、监督机制32
  • 4.3 废除检委会制度后的制度设计32-37
  • 4.3.1 建立专门委员会承担检委会业务咨询和实务指导职能33
  • 4.3.2 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适用领域,将不诉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33-34
  • 4.3.3 相关机制保障34-37
  • 参考文献37-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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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检委会制度存废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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