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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合作下的人民调解及转型之路——兼论《人民调解法》的回应性调适

发布时间:2021-01-08 01:03
  我国法律将人民调解属性认定为民间性尊重了历史传统,适应了乡土风俗,契合了善治理念,因此,人民调解转型之路应当坚守民间性属性,在民间性属性基础上寻找妥善解决人民调解现实困境的方案。政社合作不失为人民调解转型的理性选择,它既能延续民间性属性,又能弥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费保障和法律素养方面的短板,政社合作下的人民调解需要处理好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问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组织经费,以合作治理方式提升调解员法律素养。人民调解政社合作转型之路需要制度引领,但既有法律在推动人民调解政社合作转型中,存在未以纲领性规定明晰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实效展开评估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欠缺现实可行性等不足,未来需要在《人民调解法》中以纲领性规定明确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以年度预算形式明晰政府在经费上的支持,赋予政府评估人民调解委员会绩效的权力,实现聘任人民调解员与法律下乡间的融合。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人民调解性质之争:民间性的正当性
二、人民调解转型为何需要政社合作?
三、政社合作下人民调解的理性转型图景
四、政社合作下人民调解转型面临的法律壁垒
    (一)未以纲领性规定明晰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二)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规定较为模糊
    (三)缺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实效展开评估
    (四)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欠缺现实可行性
五、法律对政社合作下人民调解转型的回应性调适
    (一)以纲领性规定明确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关系
    (二)以年度预算形式明晰政府在经费上的支持
    (三)赋予政府评估人民调解委员会绩效的权力
    (四)实现聘任人民调解员与法律下乡间的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 王名,乐园.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8(04)
[2]人民调解的现代定位: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三领域”[J]. 宋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03)
[3]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兼论民间调解对犯罪的预防[J]. 于语和,刘志松.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2)



本文编号:296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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