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破解“第一责任人”迷思
发布时间:2021-01-21 04:57
<正>检察机关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与争论,引人关注。何以称"第一",其"责任"又是哪种意义上的责任?显然,这一问题并非只有一种答案。一、时序意义上的"第一"?"第一"是序数词,有"第一",自然有"第二""第三"乃至"第N"。如果在序列上检察机关是"第一",这个"第一"的排序依据是什么呢?从刑事诉讼流程看,首先是立案,其次是侦查,再次是审查起诉,然后是审判,最后是执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的时间顺序上,只有自侦案件的立案在时序上是"第一"。从防范冤错案件角度看,侦查机关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因为刑事立案具有防止轻易启动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因此,防止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岂止检察机关,也有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然而三者并列"第一"就无法凸显"第一"了。由此得出结论:这里的"第一"并非时序意义上的"第一"。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时序意义上的“第一”?
二、权重意义上的“第一”?
三、权能意义上的“第一”?
四、错案追究意义上的“责任”?
五、道义担当意义上的“责任”?
六、司法意识上的“责任”?
七、释清“第一责任人”的迷思
本文编号:2990502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时序意义上的“第一”?
二、权重意义上的“第一”?
三、权能意义上的“第一”?
四、错案追究意义上的“责任”?
五、道义担当意义上的“责任”?
六、司法意识上的“责任”?
七、释清“第一责任人”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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