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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1-01-22 10:35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已经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所倚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行政措施与法治精神不相符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体制实际上仅仅针对犯罪少年,是窄幅的少年司法体制,而将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排斥在少年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利用行政手段加以管理,使他们得不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易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对比中外,我们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已经不能承载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保护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按照有关少年司法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总结我们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教训,借鉴世界上各国成功的做法,重构少年司法体制,建立宽幅的少年司法体制,以广泛的司法救济使得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呵护,社会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多的关注。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详细摘要
引言
一、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形势
二、混乱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
    (一) 长期迷恋于非法治的方法
    (二) 没有发挥法官在实现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措施存在着合法性的危机
三、现行的少年司法体制的危机
    (一) 少年司法管辖范围的有限性
    (二) 少年司法程序的僵化性
    (三) 犯罪预防措施的有限性
四、中外少年司法体制对比
    (一) 世界主要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
    (二) 我国少年司法体制与国外少年司法体制的差别
五、设立宽幅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性
    (一) 从权利与秩序的关系看重构少年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二) 司法实践呼唤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
    (三) 需要从体制上保证少年权利的实现
六、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立法构想
    (一) 应该有一部《少年法院法》
    (二) 我国应该有一部专门的《少年法》
    (三) 应该有一部《儿童福利法》
    (四) 对于少年司法体制的构建应当加强宣传
附录: 本人近年公开发表的少年司法方面的文章
    应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暂缓起诉应予支持
    期待全新的少年司法理念
    青少年维权,刑事法规应同步修改
    别忘记刘亮不满18岁
    儿童身高线应予废除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劳动教养立法专题理论研讨会综述[J]. 张绍彦.  现代法学. 2002(02)



本文编号:299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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