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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检察机关:组织环境与法理构造

发布时间:2021-01-26 17:30
  我国被认为属于能动型国家,中央政府具有改造社会的宏大愿景与统一的理论体系,国家政策实施是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疆土辽阔导致的治理规模庞大、区域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变迁等因素,"行政发包制"成了我国在治理形式上的必然选择。不过,层层发包、逐级细化的政策实施路径同时也衍生出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离轨范、自作主张的负作用。对此,无论是行政体系内的常规考核检查,还是间断性的运动型治理,都无法起到理想意义上的纠偏矫正效用,故而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一幅"治丝愈紊"的地方困局。在政策实施型司法的功能语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所专门规设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有所作为,须通过矫正行政违法、修复法律秩序而促成国家政策的统一实施。但由于组织环境的制约与权能不尽协调匹配的问题,使之采取了非竞争性的策略。就此而论,重塑法律监督制度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是回应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治丝愈紊”的地方困局:“行政发包制”与社会治理
    (一)“行政发包制”:“地方要素”掩护下的轨范偏离
    (二)行政体系内的上级检查:共谋现象的阻击与应对
    (三)运动型治理:成本高昂的替代手段
二、“法条主义”的解码失败:法律监督受制于双重“枷锁”
    (一)“行政发包制”的裹挟:镶嵌在多重网络中的地方检察机关
    (二)非竞争性的策略选择:“权”与“能”不尽匹配的法律监督
三、转型或重整:检察机关的十字路口
    (一)以行政公益诉讼为聚焦的“内部动员”与“外部激励”
    (二)回归法律监督的“旗鼓重整”与“结构优化”
四、认真对待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监督:何以可能
    (一)中枢权能的复位:一般监督的回归与再造
    (二)监督范式的转型:迈向过程性规制的行政法律监督
    (三)对多重网络的挣脱:巡回检察及独立司法预算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公益诉讼:法理检视与改革前瞻[J]. 梁鸿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5)
[2]俄罗斯行政检察制度研究[J]. 刘天来.  北方法学. 2019(03)
[3]运动式治理缘何失败:一个多重逻辑的解释框架——以周口平坟为例[J]. 翟文康,徐国冲.  复旦公共行政评论. 2018(01)
[4]从司法过程到组织激励:行政公益诉讼的中国试验[J]. 卢超.  法商研究. 2018(05)
[5]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优化配置[J]. 秦前红,王天鸿.  理论视野. 2018(08)
[6]承包型法治:理解“地方法治”的新视角[J]. 丁轶.  法学家. 2018(01)
[7]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J]. 李奋飞.  政法论坛. 2018(01)
[8]基层运动型治理的组织运作逻辑——基于“临时机构”的分析[J]. 杜鹏.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7(05)
[9]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 秦前红.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5)
[10]公共利益法律关系的主体论及其功能实现[J]. 高志宏.  南京社会科学. 2017(06)



本文编号:30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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