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执行效力公证债权的确定和救济
发布时间:2021-02-17 23:34
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并非在债权人取得公证债权文书时就可明晰,而是需要经过先对将来给付请求权的债权文书公证、再由债权人单方申请后出具执行证书时才能确定。赋予公证债权以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其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正确性。若公证债权的确定程序存在错误,应分别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执行;公证债权存在实体错误,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诉讼救济。若存在"虚假"公证债权的履行和执行,致债务人的他债权人有债权不能实现之虞时,他债权人应可代位提起债权不成立之诉和不予执行之诉。若出现主体变更、扩张争议,因公证债权无判决既判力的标准时限制,应设立独立的主体变动诉讼予以救济。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赋予执行效力公证债权的分阶段确定
二、公证债权确定程序错误的救济
(一)外部程序错误的程序救济
(二)内部程序错误的程序救济
(三)程序错误后的实体救济
三、公证债权确定实体不当的救济
(一)债务人不认可公证债权的救济
(二)债权人不认可公证债权的救济
(三)利害关系人不认可公证债权的救济
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处理和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完善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处理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中心的分析[J]. 黄忠顺. 法学论坛. 2016(04)
[2]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展开[J]. 黄忠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4)
[3]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 王亚新. 法学研究. 2014(06)
本文编号:3038711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赋予执行效力公证债权的分阶段确定
二、公证债权确定程序错误的救济
(一)外部程序错误的程序救济
(二)内部程序错误的程序救济
(三)程序错误后的实体救济
三、公证债权确定实体不当的救济
(一)债务人不认可公证债权的救济
(二)债权人不认可公证债权的救济
(三)利害关系人不认可公证债权的救济
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处理和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完善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处理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中心的分析[J]. 黄忠顺. 法学论坛. 2016(04)
[2]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展开[J]. 黄忠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4)
[3]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 王亚新. 法学研究. 2014(06)
本文编号:303871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038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