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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历程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1-03-05 23:37
  法官责任制是指法官因履行职务行为不当或存在不符合特殊职业规范,产生严重后果而承担责任的制度。法官责任制是对法官监督管理的方式,目的在于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官责任制采取综合责任模式,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官责任制的雏形;但在随后的特殊历史时期,法官责任制历经了审批制度和控管制度的迂回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央恢复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并推行错案责任模式,建立法院监察制度、错案责任制度和违法办案责任制度,形成了以"错案追责为主,违法办案追责为辅"的法官责任制度。2010年,中央正式建立以职业责任为核心的法官责任制,将责任范围由法官职务行为扩大至职业道德和日常行为。未来,职业责任应当继续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建立权责一致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文章来源】:江汉学术. 2020,39(05)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以综合责任为内核的法官责任制
    (一)以多元评价标准为表征的法官责任制
    (二)以请示和审批为表征的法官责任制
    (三)以“控管制”为表征的法官责任制
二、以错案责任为内核的法官责任制
    (一)《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建立法院监察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构建了错案责任制度
    (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推动形成以“错案追责为主,违法办案追责为辅”的制度阶段
三、以职业责任为内核的法官责任制
    (一)《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初步确立职业道德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推动新时代职业道德责任追究制度改革
    (三)《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具体规划了十九大之后法官职业责任发展方向
四、结语



本文编号:306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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