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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本体论:从可视化到正当化

发布时间:2021-03-07 22:51
  司法证明本体论主要解决性质和手段两大问题。司法证明的性质一直存在数学性与非数学性、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以及科学性与人文性之争。性质之争在手段上呈现的是追求证明可视性与保持证明模糊性两种进路。关于司法证明的可视化追求,从边沁的说服刻度表,到威格摩尔的图示法,再到概率论,直至今天的人工智能算法,虽有层层递进之势,终因技术与伦理的双重制约,共识非短时间内所能达成。鉴于司法证明的模糊状态仍将长期持续,模糊证明的正当化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司法证明正当化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兼顾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采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相向而行的做法。以当事人为中心进行具体证据的个别化检验,以法官为中心进行整体证据的融贯性检验。从而使司法证明的过程和结果既能为当事人接受,也能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文章来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司法证明的性质
    (一)司法证明的数学性与非数学性
    (二)司法证明的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
    (三)司法证明的科学解释与人文解释
三、司法证明的可视化
    (一)边沁的说服刻度表(1)
    (二)威格摩尔的图示法
    (三)概率理论及贝叶斯定理
    (四)人工智能算法
四、司法证明的正当化
    (一)司法证明为何需要正当化
        1. 司法证明生成的是“新”事实
        2. 司法证明始于认知终于道德
    (二)司法证明正当化的方法
        1. 最大个别化检验
        2. 融贯性检验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J]. 王禄生.  比较法研究. 2020(02)
[2]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J]. 栗峥.  法学研究. 2020(01)
[3]证明力评判方式新论——基于算法的视角[J]. 周慕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4]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两个难题和一个悖论[J]. 张保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5]智能机器人法官:还有多少可能和不可能[J]. 盛学军,邹越.  现代法学. 2018(04)
[6]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J]. 郑戈.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7]对事实的司法证明是一种科学的解释形式吗?——一种对“临床式的”法律方法的初步研究[J]. 多伦·梅纳什,杨菁.  法律方法. 2017(02)
[8]证据链与结构主义[J]. 栗峥.  中国法学. 2017(02)
[9]司法证明的性质:作为似真推理工具的概率[J]. 罗纳德·J·艾伦,汪诸豪,戴月,柴鹏.  证据科学. 2016(03)
[10]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J]. 封利强.  法学研究. 2012(02)

博士论文
[1]叙事、融贯与真实[D]. 薛爱昌.吉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06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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