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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司法与民主关系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1-03-08 00:52
  中西方国体与政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司法与民主的关系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西方国家,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民主所可能产生的多数人的专断,且被视为民主的对立物而存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与民主保持了高度的统一性,民主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特征,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适应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应该使司法能够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12,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主与司法民主概念之界定
二、西方司法与民主关系之比较
    (一) 司法与民主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二) 司法与民主对同一问题往往会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价结果
三、我国司法与民主关系之比较
    (一) 司法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司法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属性
    (二) 从历史传统上看, 司法民主化既是我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又是为实践所证明了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
    (三) 我国强调司法中的民主一定程度上也是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司法改革动向相一致的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法官下基层[J]. 贺小荣.  人民司法. 2008(13)



本文编号:30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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