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及其启示——以指导性案例23号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1-04-08 11:46
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表现之一是援引率偏低,而且存在着不少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在指导性案例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泛存在的知假买假现象表达了倾向性意见。但是,通过对涉及该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考察后可以发现,大多数裁判结果都背离了以上倾向性意见。这些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总体上包括四种类型:知假买假者并非消费者;购买假货者并未受到误导;所购食品并未被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并不相似。造成这些理由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指导性案例23号以单一规则面对复杂问题,略显草率;指导性案例23号的正式文本存在着一定缺陷,影响了法官对其裁判倾向的认知;便捷的案例检索巩固了类案中的相反结果;制度设计中责任规定的缺失降低了参照的要求。由此可以给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带来不少重要启发: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应当增加和丰富造法型案例的数量与类型;正式文本的编辑应当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都突出必要的重点内容和关键信息;遴选和编辑环节都需要结合以检索为基础的数据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应当进一步提升,可以考虑作为二审或者再审的发改理由。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类型
二、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成因
(一)指导性案例23号涉及的知假买假问题比较复杂,司法实务并未形成普遍共识,直接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略显草率。
(二)指导性案例23号的正式文本中存在着一定缺陷,影响了类案法官对裁判倾向的充分认知。
(三)便捷的案例信息检索在提供更多类案信息的基础上,巩固了其中否定指导性案例23号的既有裁判倾向。
(四)案例指导制度缺少对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细致规定,降低了强制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
三、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
(一)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应当增加和丰富造法型案例的数量与类型,尽量避免用单一规则应对复杂问题。
(二)指导性案例的文本编辑应当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都突出必要的重点内容和关键信息。
(三)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编辑需要结合以检索为基础的数据分析,才能够有效解决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四)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应当进一步提升,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被视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理由。
结语:侧重于个案正义的指导性案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 姚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年度司法应用报告[J]. 郭叶,孙妹.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3)
[3]打造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J]. 胡云腾.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4)
[4]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J]. 顾培东. 法学研究. 2018(02)
[5]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评析[J]. 程啸. 法学研究. 2018(01)
[6]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 蒋惠岭. 人民论坛. 2017(36)
[7]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J]. 吴建斌. 政治与法律. 2017(10)
[8]“以小博大型”消费索赔模式之辨——兼论消费诉讼领域的司法裁判方法[J]. 曹明哲.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14)
[9]“蛋壳脑袋”规则之反思与解构[J]. 孙鹏. 中国法学. 2017(01)
[10]指导性案例同质化处理的困境及突破[J]. 资琳. 法学. 2017(01)
本文编号:3125490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类型
二、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成因
(一)指导性案例23号涉及的知假买假问题比较复杂,司法实务并未形成普遍共识,直接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略显草率。
(二)指导性案例23号的正式文本中存在着一定缺陷,影响了类案法官对裁判倾向的充分认知。
(三)便捷的案例信息检索在提供更多类案信息的基础上,巩固了其中否定指导性案例23号的既有裁判倾向。
(四)案例指导制度缺少对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细致规定,降低了强制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
三、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23号的理由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
(一)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应当增加和丰富造法型案例的数量与类型,尽量避免用单一规则应对复杂问题。
(二)指导性案例的文本编辑应当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都突出必要的重点内容和关键信息。
(三)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编辑需要结合以检索为基础的数据分析,才能够有效解决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四)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应当进一步提升,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被视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理由。
结语:侧重于个案正义的指导性案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 姚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年度司法应用报告[J]. 郭叶,孙妹.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3)
[3]打造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J]. 胡云腾.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4)
[4]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J]. 顾培东. 法学研究. 2018(02)
[5]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评析[J]. 程啸. 法学研究. 2018(01)
[6]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 蒋惠岭. 人民论坛. 2017(36)
[7]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J]. 吴建斌. 政治与法律. 2017(10)
[8]“以小博大型”消费索赔模式之辨——兼论消费诉讼领域的司法裁判方法[J]. 曹明哲.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14)
[9]“蛋壳脑袋”规则之反思与解构[J]. 孙鹏. 中国法学. 2017(01)
[10]指导性案例同质化处理的困境及突破[J]. 资琳. 法学. 2017(01)
本文编号:312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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