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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兼论环境专门法院之设立

发布时间:2021-04-08 20:17
  囿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管辖常有涉案地法院"不敢管""不愿管"和"不好管"等问题。为解决问题,多地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采用了"贵州模式""重庆模式""铁路法院模式""湖北模式"等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管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前述问题。然而,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制度仍存在法院级别不够、管辖地域范围不合理和侦诉审衔接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应在提高管辖法院层级、合理规划地域管辖范围的基础上,顺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趋势,设立环境专门法院,协调好环境犯罪管辖的侦诉审衔接工作,全面解决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问题。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跨区域环境资源犯罪管辖争议大,涉案地法院“不愿管”
    (二)环境犯罪案情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不好管”
二、环境犯罪管辖问题解决路径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
    (一)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沿革与定义
    (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作用
        1. 经上级指定,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集中管辖能初步解决“不敢管”问题。
        2. 提前批量式的指定管辖能解决“不愿管”问题。
        3. 整合司法资源,积累审判经验,增强审判专业性,解决“不好管”问题。
    (三)跨区域集中管辖的试点改革情况
        1. 贵州模式。
        2. 重庆模式。
        3. 铁路法院模式。
        4. 湖北模式。
三、环境犯罪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定一审法院多为基层法院,级别不够,“不敢判”
    (二)指定法院所在地可能不在涉案地范围内,影响审判效果和诉讼进程
    (三)指定法院与侦查、公诉机关的侦、诉、审衔接配合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四、环境犯罪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完善
    (一)提高管辖法院的层级
    (二)合理规划管辖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
五、余论:设立环境专门法院,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J]. 任洪涛,余德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04)
[2]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的完善[J]. 徐胜萍,曾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3]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J]. 张宝.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6)
[4]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个反思性评论[J]. 张曙.  政法论坛. 2014(05)
[5]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12(04)
[6]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J]. 龙宗智.  现代法学. 1991(03)



本文编号:312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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