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1 09:52
本文研究的是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和功能。笔者认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是立法性文件,具体性质是候补立法。其功能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因此,作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的一种,它应该属于法律渊源。本文包括以下内容:导论,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包括个别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渊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等。然后,笔者提出了几个问题,首先一个问题是,将法律解释片面理解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解释,理解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这就导致一个错误结论:法官、学者和普通公民没有法律解释权,不能进行法律解释。所以笔者认为,不应提出法律解释权的说法,因为任何人都有这种权力。而提出法律解释权,就会排除非国家机关的主体解释法律的权利。其次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渊源?将法律渊源理解为法律外在表现形式是片面的,没有把握这一概念的核心含义。其核心含义是法律的来源,包括内容来源和形式来源。其中内容来源叫做实质渊源,形式来源叫做形式渊源。只有形式渊源才与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有某些重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通用。而实质渊源则与法律的表现形式没有相同点,不应混淆。第一章,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关于司法解释的概念,学者们的观点分歧很大,难以沟...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68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0.1 几个概念的界定
0.1.1 规范性法律调整与个别性法律调整
0.1.2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个别性法律文件
0.1.3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个别性司法解释
0.1.4 法律渊源、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0.2 问题的提出
0.2.1 依法治国必须解决法律渊源问题
0.2.2 长期以来对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存在片面理解
0.2.3 司法解释概念具有中国特色
0.2.4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特殊性质
0.3 研究现状
0.3.1 从论文和专著数量来看
0.3.2 从基本观点来看
0.3.3 前苏联、俄罗斯的相关研究
0.3.4 前人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0.3.5 本文的突破和创新
第1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概述
1.1 司法解释的界定
1.1.1 司法解释的概念
1.1.2 两大法系司法解释的比较
1.1.3 中西司法解释的比较
1.1.4 个别性司法解释及其意义
1.2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界定
1.2.1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概念与特征
1.2.2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主体
1.2.3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对象与客体
1.3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类型
1.3.1 主动解释与被动解释
1.3.2 规范解释、制度解释和文件解释
1.3.3 假定解释、处理解释和制裁解释
1.4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目标
1.4.1 主观解释论
1.4.2 客观解释论
1.4.3 折衷的趋势
1.4.4 中国的情况
1.5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比较分析
1.5.1 大陆法系的类似制度
1.5.2 英美法系的类似制度
1.5.3 前苏联、俄罗斯的类似制度
1.6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关系
1.6.1 解释主体的共性和差异性
1.6.2 解释方法的共享与偏重
1.6.3 解释目标的同向性与差异性
1.7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1.7.1 英美法系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1.7.2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1.7.3 我国台湾地区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第2章 法律渊源的概念、识别标准与法律渊源体系
2.1 法律渊源的概念
2.1.1 法律渊源的辞源与多种含义
2.1.2 法律渊源概念的典型观点和笔者的界定
2.1.3 法律渊源的分类
2.1.4 法律渊源与法律起源
2.1.5 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2.1.6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2.2 法律渊源的构成要件
2.2.1 具有合法的创制主体
2.2.2 具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2.2.3 具有比较明确的表现形式
2.2.4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2.3 西方国家的法律渊源观念与体系
2.3.1 主要法学流派的法律渊源观念
2.3.2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概念与体系
2.3.3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概念与体系
2.3.4 两大法系法律渊源体系的求同存异
2.4 我国的法律渊源观念
2.4.1 主要法理学教材的界定
2.4.2 主要部门法教材对法律渊源的界定
2.4.3 法律渊源的材料说及其评析
2.4.4 法律渊源的形式说及其评析
2.4.5 法律渊源的体系说及其评析
2.5 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
2.5.1 法律渊源体系概述
2.5.2 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体系
2.5.3 我国目前的法律渊源体系
2.5.4 习惯法的法源地位问题
2.5.5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问题
2.5.6 小市、县级、乡镇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第3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证明
3.1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创制情况
3.1.1 最高人民法院的创制
3.1.2 高级人民法院的创制
3.1.3 中级人民法院的创制
3.2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3.2.1 人民法院的实施情况
3.2.2 律师的实施情况
3.2.3 公务员的实施情况
3.3 我国实务界关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观点
3.3.1 人民法院的观点
3.3.2 律师界的观点
3.3.3 公务员的观点
3.4 我国理论界关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观点
3.4.1 主要教材的基本立场
3.4.2 支持的立场及其理由
3.4.3 反对的立场及其理由
3.5 前苏联、俄罗斯关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观点
3.5.1 反对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立场
3.5.2 承认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立场
3.5.3 不肯定也不明确反对的立场
3.6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与法源地位的证明
3.6.1 规范性司法解释性质问题的复杂性
3.6.2 司法权从属说及其评析
3.6.3 立法权从属说及其评析
3.6.4 混合权力说及其评析
3.6.5 规范性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的分析与证明
第4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4.1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历史传统
4.1.1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地位
4.1.2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成功经验
4.1.3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4.1.4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现代启示
4.1.5 中华民国时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确立
4.2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现实必要性
4.2.1 新中国法律的空白时代
4.2.2 法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化思维严重
4.2.3 普通公民对地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4.2.4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不能为
4.2.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不作为
4.2.6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优势
4.3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润滑剂功能
4.3.1 法律与道德、情理或习俗
4.3.2 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发展
4.3.3 粗糙的立法与简单的司法
4.3.4 党的政策与司法相对独立
4.3.5 司法地方化与司法相对独立
4.3.6 立法行政化与立法的民主化
4.4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价值辨析
4.4.1 完善法律体系与突破法律框架
4.4.2 丰富法源体系与扰乱法源体系
4.4.3 帮助法官断案与束缚法官提高
4.4.4 安全价值与正义价值
4.4.5 民主价值与正义价值
4.4.6 民主价值与效率价值
4.4.7 民主价值与自由价值
4.5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源的中国特色
4.5.1 对中华法系的延续和发展
4.5.2 对普通法系的借鉴和吸收
4.5.3 对大陆法系的批判和超越
4.5.4 兼具两大法系法源的优点
4.5.5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风格
第5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
5.1 形式合法性——法律规定的角度
5.1.1 《宪法》典上的线索
5.1.2 《立法法》上的意图
5.1.3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5.1.4 其他相关文件的根据
5.2 形式合法性——宪法惯例的视角
5.2.1 宪法惯例的概念与确立标准
5.2.2 宪法惯例地位的中西方比较
5.2.3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法源的必要性
5.2.4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宪法惯例
5.3 实质合法性——三权分立的质疑
5.3.1 绝对三权分立理论不符合分权的目的
5.3.2 绝对三权分立理论的难题与困境
5.3.3 绝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发展完善
5.3.4 我国从未确立绝对的三权分立体制
5.4 实质合法性——司法造法论析
5.4.1 司法造法的必然性及其诸多成因
5.4.2 两大法系司法造法的比较分析
5.4.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造法活动
5.4.4 我国司法解释的造法性与依法治国不矛盾
5.5 实质合法性——与立法解释的关系
5.5.1 立法解释的概念、性质
5.5.2 立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
5.5.3 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静态界限
5.5.4 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动态界限
第6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
6.1 注重解释质量,增加解释理由
6.1.1 解释数量要减少,质量要提高
6.1.2 法律解释的内涵要求“讲理”
6.1.3 “讲理”可以减少其侵犯立法权的质疑
6.1.4 “讲理”可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实效
6.2 规范性司法解释方式和类型的完善
6.2.1 从主动解释到被动解释
6.2.2 从“批复”到“解释”
6.2.3 从“规定”到授权立法、司法法
6.2.4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系统化
6.3 越权司法解释的防范和处理机制
6.3.1 越权司法解释的类型
6.3.2 加强并规范立法解释
6.3.3 提高解释技术,列明被解释的法条
6.3.4 确立越权司法解释的处理机制
6.4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并存
6.4.1 我国历史上没有判例法的传统
6.4.2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的发展前途
6.4.3 对两个“先例判决”试验的评析
6.4.4 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6.5 司法解释体制的完善
6.5.1 关于司法解释体制的几种观点
6.5.2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需要完善
6.5.3 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6.5.4 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6.5.5 各级法院的法官有权进行个别性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解释原理(上)[J]. 张志铭.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06)
[2]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J]. 杨兴培. 政法论坛. 2007(06)
[3]司法解释效力质疑——从罪行法定原则谈起[J]. 陈玲. 森林公安. 2007(03)
[4]论回归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变化[J]. 王振民. 政治与法律. 2007(03)
[5]论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的变革[J]. 陈新民. 法学. 2007(05)
[6]论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意义[J]. 祝圣武.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7(00)
[7]论判例与法律统一适用[J]. 董皞. 岭南学刊. 2007(02)
[8]再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J]. 刘艳红. 人民检察. 2007(05)
[9]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J]. 魏胜强. 法学. 2007(01)
[10]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一个司法中心的立场[J]. 李秀群.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1)
博士论文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D]. 纪诚.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司法解释认识论分析[D]. 李明和.南京师范大学 2004
硕士论文
[1]我国司法解释体制探析[D]. 刘晓源.南京师范大学 2005
[2]中国司法解释体制解读[D]. 谢雪雁.武汉大学 2005
[3]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实证分析[D]. 曹彪.苏州大学 2004
[4]当代中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法律思考[D]. 宫宝芝.南京师范大学 2002
本文编号:3131038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68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0.1 几个概念的界定
0.1.1 规范性法律调整与个别性法律调整
0.1.2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个别性法律文件
0.1.3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个别性司法解释
0.1.4 法律渊源、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0.2 问题的提出
0.2.1 依法治国必须解决法律渊源问题
0.2.2 长期以来对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存在片面理解
0.2.3 司法解释概念具有中国特色
0.2.4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特殊性质
0.3 研究现状
0.3.1 从论文和专著数量来看
0.3.2 从基本观点来看
0.3.3 前苏联、俄罗斯的相关研究
0.3.4 前人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0.3.5 本文的突破和创新
第1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概述
1.1 司法解释的界定
1.1.1 司法解释的概念
1.1.2 两大法系司法解释的比较
1.1.3 中西司法解释的比较
1.1.4 个别性司法解释及其意义
1.2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界定
1.2.1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概念与特征
1.2.2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主体
1.2.3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对象与客体
1.3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类型
1.3.1 主动解释与被动解释
1.3.2 规范解释、制度解释和文件解释
1.3.3 假定解释、处理解释和制裁解释
1.4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目标
1.4.1 主观解释论
1.4.2 客观解释论
1.4.3 折衷的趋势
1.4.4 中国的情况
1.5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比较分析
1.5.1 大陆法系的类似制度
1.5.2 英美法系的类似制度
1.5.3 前苏联、俄罗斯的类似制度
1.6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关系
1.6.1 解释主体的共性和差异性
1.6.2 解释方法的共享与偏重
1.6.3 解释目标的同向性与差异性
1.7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1.7.1 英美法系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1.7.2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1.7.3 我国台湾地区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判例
第2章 法律渊源的概念、识别标准与法律渊源体系
2.1 法律渊源的概念
2.1.1 法律渊源的辞源与多种含义
2.1.2 法律渊源概念的典型观点和笔者的界定
2.1.3 法律渊源的分类
2.1.4 法律渊源与法律起源
2.1.5 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2.1.6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2.2 法律渊源的构成要件
2.2.1 具有合法的创制主体
2.2.2 具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2.2.3 具有比较明确的表现形式
2.2.4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2.3 西方国家的法律渊源观念与体系
2.3.1 主要法学流派的法律渊源观念
2.3.2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概念与体系
2.3.3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概念与体系
2.3.4 两大法系法律渊源体系的求同存异
2.4 我国的法律渊源观念
2.4.1 主要法理学教材的界定
2.4.2 主要部门法教材对法律渊源的界定
2.4.3 法律渊源的材料说及其评析
2.4.4 法律渊源的形式说及其评析
2.4.5 法律渊源的体系说及其评析
2.5 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
2.5.1 法律渊源体系概述
2.5.2 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体系
2.5.3 我国目前的法律渊源体系
2.5.4 习惯法的法源地位问题
2.5.5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问题
2.5.6 小市、县级、乡镇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第3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证明
3.1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创制情况
3.1.1 最高人民法院的创制
3.1.2 高级人民法院的创制
3.1.3 中级人民法院的创制
3.2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3.2.1 人民法院的实施情况
3.2.2 律师的实施情况
3.2.3 公务员的实施情况
3.3 我国实务界关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观点
3.3.1 人民法院的观点
3.3.2 律师界的观点
3.3.3 公务员的观点
3.4 我国理论界关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观点
3.4.1 主要教材的基本立场
3.4.2 支持的立场及其理由
3.4.3 反对的立场及其理由
3.5 前苏联、俄罗斯关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观点
3.5.1 反对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立场
3.5.2 承认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立场
3.5.3 不肯定也不明确反对的立场
3.6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与法源地位的证明
3.6.1 规范性司法解释性质问题的复杂性
3.6.2 司法权从属说及其评析
3.6.3 立法权从属说及其评析
3.6.4 混合权力说及其评析
3.6.5 规范性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的分析与证明
第4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4.1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历史传统
4.1.1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地位
4.1.2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成功经验
4.1.3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4.1.4 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现代启示
4.1.5 中华民国时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确立
4.2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现实必要性
4.2.1 新中国法律的空白时代
4.2.2 法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化思维严重
4.2.3 普通公民对地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4.2.4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不能为
4.2.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不作为
4.2.6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优势
4.3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润滑剂功能
4.3.1 法律与道德、情理或习俗
4.3.2 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发展
4.3.3 粗糙的立法与简单的司法
4.3.4 党的政策与司法相对独立
4.3.5 司法地方化与司法相对独立
4.3.6 立法行政化与立法的民主化
4.4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价值辨析
4.4.1 完善法律体系与突破法律框架
4.4.2 丰富法源体系与扰乱法源体系
4.4.3 帮助法官断案与束缚法官提高
4.4.4 安全价值与正义价值
4.4.5 民主价值与正义价值
4.4.6 民主价值与效率价值
4.4.7 民主价值与自由价值
4.5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源的中国特色
4.5.1 对中华法系的延续和发展
4.5.2 对普通法系的借鉴和吸收
4.5.3 对大陆法系的批判和超越
4.5.4 兼具两大法系法源的优点
4.5.5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风格
第5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
5.1 形式合法性——法律规定的角度
5.1.1 《宪法》典上的线索
5.1.2 《立法法》上的意图
5.1.3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5.1.4 其他相关文件的根据
5.2 形式合法性——宪法惯例的视角
5.2.1 宪法惯例的概念与确立标准
5.2.2 宪法惯例地位的中西方比较
5.2.3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法源的必要性
5.2.4 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宪法惯例
5.3 实质合法性——三权分立的质疑
5.3.1 绝对三权分立理论不符合分权的目的
5.3.2 绝对三权分立理论的难题与困境
5.3.3 绝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发展完善
5.3.4 我国从未确立绝对的三权分立体制
5.4 实质合法性——司法造法论析
5.4.1 司法造法的必然性及其诸多成因
5.4.2 两大法系司法造法的比较分析
5.4.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造法活动
5.4.4 我国司法解释的造法性与依法治国不矛盾
5.5 实质合法性——与立法解释的关系
5.5.1 立法解释的概念、性质
5.5.2 立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
5.5.3 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静态界限
5.5.4 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动态界限
第6章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
6.1 注重解释质量,增加解释理由
6.1.1 解释数量要减少,质量要提高
6.1.2 法律解释的内涵要求“讲理”
6.1.3 “讲理”可以减少其侵犯立法权的质疑
6.1.4 “讲理”可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实效
6.2 规范性司法解释方式和类型的完善
6.2.1 从主动解释到被动解释
6.2.2 从“批复”到“解释”
6.2.3 从“规定”到授权立法、司法法
6.2.4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系统化
6.3 越权司法解释的防范和处理机制
6.3.1 越权司法解释的类型
6.3.2 加强并规范立法解释
6.3.3 提高解释技术,列明被解释的法条
6.3.4 确立越权司法解释的处理机制
6.4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并存
6.4.1 我国历史上没有判例法的传统
6.4.2 规范性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的发展前途
6.4.3 对两个“先例判决”试验的评析
6.4.4 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6.5 司法解释体制的完善
6.5.1 关于司法解释体制的几种观点
6.5.2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需要完善
6.5.3 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6.5.4 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6.5.5 各级法院的法官有权进行个别性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解释原理(上)[J]. 张志铭.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06)
[2]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J]. 杨兴培. 政法论坛. 2007(06)
[3]司法解释效力质疑——从罪行法定原则谈起[J]. 陈玲. 森林公安. 2007(03)
[4]论回归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变化[J]. 王振民. 政治与法律. 2007(03)
[5]论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的变革[J]. 陈新民. 法学. 2007(05)
[6]论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意义[J]. 祝圣武.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7(00)
[7]论判例与法律统一适用[J]. 董皞. 岭南学刊. 2007(02)
[8]再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J]. 刘艳红. 人民检察. 2007(05)
[9]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J]. 魏胜强. 法学. 2007(01)
[10]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一个司法中心的立场[J]. 李秀群.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1)
博士论文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D]. 纪诚.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司法解释认识论分析[D]. 李明和.南京师范大学 2004
硕士论文
[1]我国司法解释体制探析[D]. 刘晓源.南京师范大学 2005
[2]中国司法解释体制解读[D]. 谢雪雁.武汉大学 2005
[3]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实证分析[D]. 曹彪.苏州大学 2004
[4]当代中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法律思考[D]. 宫宝芝.南京师范大学 2002
本文编号:31310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131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