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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1 17:52
  调解是我国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是众多调解方式中的一种。法院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并不是简单的双方合意,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会出现各种问题,并非只是单纯的有效无效的认定,应当对不同情况下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的约定。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调解协议的类型
    1.1 法院调解协议
    1.2 人民调解协议
    1.3 在其他第三方组织下的调解协议
2 调解协议的对比分析——以法院调解协议为中心
    2.1 和其他类型调解协议的横向比较
    2.2 和其他国家法院调解协议的纵向比较
    2.3 总结
3 法院调解的性质
4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4.1 一般情况下的效力认定
    4.2 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再论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为“调判结合”辩护[J]. 王聪.  河北法学. 2019(09)
[2]“裁判式调解”现象透视——兼议“事清责明”在诉讼调解中的多元化定位[J]. 陆晓燕.  法学家. 2019(01)
[3]“调审合一”法院调解模式的质疑与反思[J]. 吕辉.  现代交际. 2018(15)
[4]浅论对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几个具体问题[J]. 张锋,赵珉.  河北法学. 1997(05)



本文编号:31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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