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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应然走向——兼谈其在《新加坡公约》背景下的定位

发布时间:2021-04-30 02:50
  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商事调解法律,导致实践中面临商事调解法律概念模糊、商事调解规定零散、商事调解机构定位不清等困境。加入《新加坡公约》对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来说是喜忧参半,积极的一面是必将促进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加快立法的步伐;消极的一面是因为我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不完备,商事调解机构和人员的认证不统一,同时由于缺乏抵御风险的防护措施,调解协议承认和执行可能会对现有的法律秩序造成冲击。在新形势下,只有在国际商事调解浪潮中激流勇进,积极进行相关研究,推动立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商事调解制度,才能用好该项制度红利,促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文章来源】:怀化学院学报. 2020,39(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商事调解立法滞后
        1. 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缺陷
        2. 商事调解法律定位模糊
    (二)商事调解体系不健全
        1. 商事调解机构不规范
        2. 商事调解员资质没有统一规范
    (三)商事调解协议缺乏足够的公信力
二、我国商事调解制度急需破冰的原因
    (一)积极的一面
        1. 加快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的进程
        2. 为一带一路建设构建新的争端解决格局
    (二)消极的一面
三、新形势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困境的应然走向
    (一)针对商事调解进行立法
    (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体系
        1. 确定商事调解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
        2. 整合商事调解机构,建设专业队伍
    (三)加强国内外商事调解的衔接



本文编号:316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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