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1-04-30 09:16
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法官断案的唯一标准,按图索骥的工作方式要求法官对法律绝对的忠诚。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者对自身认识能力有充分的信心,然而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最好的法律仍然难免会有漏洞,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既不能将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纳入其规范体系,也不能在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后作出相应的调整。立法的滞后性和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义务,使得法官填补法律空白的社会事实有了正当性。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系国家,受经验主义的影响,赋予了法官根据当前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来创制判例和阐释判例引出原则和规则的造法权力,随之而来的是法官造法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成熟和完善。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相对稳定而社会不断发展的矛盾使法律留有真空地带成为必然,法官造法对于弥补这种“漏洞”进而平衡立法和司法的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成文法和判例法都表现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两大法系也产生了相互借鉴相互靠拢的发展趋势。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即在遵循法定方式和限度的条件下,借鉴普通法系国家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给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以及“造法”的权力对...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法官造法概述
1.1 法官为什么要造法
1.1.1 法律本身的缺陷
1.1.2 司法本质特征决定了法官造法
1.2 法官造法的含义及特征
1.2.1 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
1.2.2 大陆法系的法官造法
1.2.3 法官造法的含义及特征
1.3 法官造法的途径及限度
1.3.1 法官造法的途径
1.3.2 法官造法的限度
2. 我国法官造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关于法官造法的两种观点
2.2 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分析
2.2.1 现有法律的滞后和不足决定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2.2.2 法官能为法律生成提供直接经验决定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2.2.3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行使造法权力
2.2.4 法官现实中大量“造法”行为的存在要求将法官造法制度化
2.2.5 法官造法符合世界司法改革潮流
2.3 我国法官造法可行性分析
2.3.1 现有政治体制下法官造法权的合理空间
2.3.2 我国有着运用判例的悠久传统
2.3.3 我国已初步具备建立判例制度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2.3.4 “典型案例”的良好示范作用证明法官造法可行
3. 我国法官造法的对策
3.1 科学界定我国法官造法的范围
3.2 我国法官造法的主体范围
3.3 增强判决说理性
3.4 法官于“法律间隙”内造法不应过于“法律化”
3.5 相关法官制度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解决“法律漏洞”的建议性思考——兼论司法实践中对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之镜鉴[J]. 陈在上.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
[2]法官造法的限度及方式[J]. 张其山. 法律方法. 2008(00)
[3]司法过程中的法官造法[J]. 谭妤. 法制与社会. 2008(04)
[4]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J]. 王建国. 金陵法律评论. 2007(02)
[5]论法官造法[J]. 戴燕玲,施善兵.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10)
[6]中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J]. 杨春平,陈翰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2)
[7]论法官造法[J]. 王琳洁. 运城学院学报. 2005(04)
[8]论法官造法与中国实际[J]. 钟铭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5(02)
[9]服从与创造:关于司法权本质特征的一种认知[J]. 喻中.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4)
[10]法律解释中的矛盾与选择[J]. 陈金钊. 法商研究. 2004(02)
硕士论文
[1]论法官造法[D]. 刘波.北方工业大学 2009
[2]关于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几点思考[D]. 肖冬红.湘潭大学 2001
本文编号:3169253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法官造法概述
1.1 法官为什么要造法
1.1.1 法律本身的缺陷
1.1.2 司法本质特征决定了法官造法
1.2 法官造法的含义及特征
1.2.1 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
1.2.2 大陆法系的法官造法
1.2.3 法官造法的含义及特征
1.3 法官造法的途径及限度
1.3.1 法官造法的途径
1.3.2 法官造法的限度
2. 我国法官造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关于法官造法的两种观点
2.2 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分析
2.2.1 现有法律的滞后和不足决定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2.2.2 法官能为法律生成提供直接经验决定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2.2.3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行使造法权力
2.2.4 法官现实中大量“造法”行为的存在要求将法官造法制度化
2.2.5 法官造法符合世界司法改革潮流
2.3 我国法官造法可行性分析
2.3.1 现有政治体制下法官造法权的合理空间
2.3.2 我国有着运用判例的悠久传统
2.3.3 我国已初步具备建立判例制度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2.3.4 “典型案例”的良好示范作用证明法官造法可行
3. 我国法官造法的对策
3.1 科学界定我国法官造法的范围
3.2 我国法官造法的主体范围
3.3 增强判决说理性
3.4 法官于“法律间隙”内造法不应过于“法律化”
3.5 相关法官制度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解决“法律漏洞”的建议性思考——兼论司法实践中对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之镜鉴[J]. 陈在上.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
[2]法官造法的限度及方式[J]. 张其山. 法律方法. 2008(00)
[3]司法过程中的法官造法[J]. 谭妤. 法制与社会. 2008(04)
[4]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J]. 王建国. 金陵法律评论. 2007(02)
[5]论法官造法[J]. 戴燕玲,施善兵.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10)
[6]中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J]. 杨春平,陈翰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2)
[7]论法官造法[J]. 王琳洁. 运城学院学报. 2005(04)
[8]论法官造法与中国实际[J]. 钟铭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5(02)
[9]服从与创造:关于司法权本质特征的一种认知[J]. 喻中.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4)
[10]法律解释中的矛盾与选择[J]. 陈金钊. 法商研究. 2004(02)
硕士论文
[1]论法官造法[D]. 刘波.北方工业大学 2009
[2]关于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几点思考[D]. 肖冬红.湘潭大学 2001
本文编号:316925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169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