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的区别——以谢觉哉的审判独立思想为例
发布时间:2021-05-25 13:49
谢觉哉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有本质的不同,而这种不同来源于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的不同,来源于它们赖以建立的政权属性的不同,本质上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审判须独立进行,但不可能离开统治阶级而自行独立;审判独立应坚持党的领导,审判独立和党的领导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谢觉哉的审判独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认识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的不同,贯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求,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2020,5(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1.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赖以建立的政权属性不同
2.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
二、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1.审判不可能离开统治阶级而自行独立,审判独立应坚持党的领导
2.党的政策和任务不可能离开人民法院得到执行和完成,党的领导要求审判独立
三、结 语
本文编号:3205448
【文章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2020,5(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1.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赖以建立的政权属性不同
2.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
二、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1.审判不可能离开统治阶级而自行独立,审判独立应坚持党的领导
2.党的政策和任务不可能离开人民法院得到执行和完成,党的领导要求审判独立
三、结 语
本文编号:320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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