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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司法的态度、途径和阶段——以轻微刑事案件为契机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05 18:36
  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深度介入司法,现阶段观点争议颇大。人工智能对于人类司法官"(案件事实+现有规则)+(过往经验+主观裁量)=案件结论"的司法思维模式的模拟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决定了需谨慎对待其深度介入司法的态度。但是,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过程存在着形式性追求优于实质性追求,共性司法经验多于个性司法经验,机械性司法应用大于创造性司法应用的特征,使得人工智能存在着深度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司法的可能。为实现该可能,可以考虑设置三个具体阶段:作为专职司法官的辅助者阶段;与非专职司法官共同办案阶段;独立处理案件阶段。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人工智能谨慎介入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一)对“案件事实+现有规则”的模拟
        1. 人工智能能够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有效判断
        2. 人工智能难以掌握半正式或者非正式规则
    (二)对“过往经验+主观裁量”的模拟
        1. 过往案件存在着前提不全乃至错误的可能
        2. 人工智能难以实现司法中的主观续造
二、人工智能深度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司法的可行性
    (一)形式性追求优于实质性追求
    (二)共性司法经验多于个性司法经验
    (三)机械性应用大于创造性应用
三、人工智能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司法裁判的阶段性
    (一)基础阶段:专职司法官的辅助者
    (二)提升阶段:与非专职司法官共同办案
    (三)高级阶段:独立办案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路径分析[J]. 潘庸鲁.  东方法学. 2018(03)
[2]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3]人工智能与刑事法治的未来[J]. 庄永廉,黄京平,高艳东,钟福雄,刘传稿.  人民检察. 2018(01)
[4]英国量刑指南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王烁.  刑法论丛. 2017(02)
[5]法律大数据时代裁判预测的可能与限度[J]. 白建军.  探索与争鸣. 2017(10)
[6]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 潘庸鲁.  探索与争鸣. 2017(10)
[7]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负面清单[J]. 黄京平.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J]. 马建光,姜巍.  国防科技. 2013(02)



本文编号:32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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