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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媒介对法官的三重意义——基于“媒介环境学”的省思

发布时间:2021-06-16 20:34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22(02)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论
一、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
    (一)新媒介对法官传播过程之改造
    (二)新媒介对信息传播之影响
    (三)法官面临“传播与司法”冲突
二、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
    (一)新媒介对法官办案过程之辅助
    (二)新媒介对主体认识之影响
    (三)法官面临“技术与规范”冲突
三、新媒介是法官的替代方案
    (一)新媒介对法官决策过程之替代
    (二)新媒介对主体存在之影响
    (三)法官面临“科学与权力”冲突
四、法官与新媒介的共处之道
    (一)通过媒介特性实现传播时空守恒
    (二)利用媒介辅助提升自身思维能力
    (三)以理性平衡科学权威和审判权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J]. 王禄生.  比较法研究. 2020(02)
[2]人工智能裁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及其消解[J]. 胡铭,张传玺.  东南学术. 2020(01)
[3]司法科技的协调与整合[J]. 郑戈.  法律适用. 2020(01)
[4]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J]. 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5]新技术媒介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和对策[J]. 赵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6]人工智能技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上海“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分析样本[J]. 陈曦.  惠州学院学报. 2019(05)
[7]论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司法与算法司法正义[J]. 杜宴林,杨学科.  湖湘论坛. 2019(05)
[8]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能与限度[J]. 周尚君,伍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9]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两个难题和一个悖论[J]. 张保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10]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运用的现实与前瞻——以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参照[J].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本文编号:323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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