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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1-06-19 13:50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与办案中心地位的变革性举措,为新时代检察监督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新思路,开辟新路径。在捕诉一体、内设机构调整等改革叠加的背景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契合改革需求,是检察机关聚焦监督主业、提升监督品质、实现办案与监督共同促进的必然要求,蕴含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广东试点地区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进行了相关探索,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实践样本。应继续从办案理念、处理标准、操作程序、机制建设等方面入手进行完善,推动新时代检察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发展。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一) 改革背景
    (二) 传统监督模式的困境与不足
        1. 监督工作不受重视、发展滞后。
        2. 监督主体分离、程序割裂。
        3. 监督运行机制不完善。
    (三)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的价值与意义
        1. 强化法律监督的主业地位与司法属性。
        2. 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
        3. 捕诉一体语境下的监督全程化。
        4. 机构改革背景下的监督专业化。
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法理基础
    (一) 监督权运行的秩序性、实质化
    (二) 审查决策的证据化、亲历性
    (三) 权力制约的公开性、双向性
三、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实践进路
    (一) 试点地区的实践探索
        1. 建构严密的监督案件运行流程。
        2. 办理模式的适应性调整。
        3. 探索亲历性、差异化调查方式。
        4. 追溯深挖黑恶势力等关联犯罪线索。
        5. 聚焦重点领域捍卫民营经济权益。
    (二)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办案思维与制度设计需进一步完善。
        2. 监督方式的统一性、层次性有所欠缺。
        3. 关联机制未融合发力。
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发展路径
    (一) 科学设定办案范围、流程及原则
        1. 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2. 科学设定办案环节。
        3. 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4. 办案理念和原则的司法化。
    (二) 健全完善监督办案运行机制
        1. 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层次性。
        2. 调查核实的法治化、专业化。
    (三) 构建一体化、全流域监督格局
    (四) 监督行为与诉讼程序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侦查与法律监督[J]. 孙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4)
[2]刑事立案与法律监督[J]. 孙谦.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3)
[3]比例原则还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学方法的批判性重构[J]. 戴昕,张永健.  中外法学. 2018(06)
[4]检察监督视野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制度的建构[J]. 李辰.  法学杂志. 2018(08)
[5]捕诉关系的辩证思考[J]. 沈海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4)
[6]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路径探索[J]. 刘莺莺.  中国检察官. 2018(03)
[7]论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兼论对我国检察改革的启示[J]. 万毅.  东方法学. 2018(01)
[8]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若干问题思考[J]. 於乾雄,马珣,黄露.  中国检察官. 2017(13)
[9]论检察权配置的自缚性[J]. 孙皓.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6)
[10]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思考——以侦查监督为分析视角[J]. 韩晓峰,陈超然.  人民检察. 2016(21)



本文编号:323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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