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群体穿越历史的复生 ——“大调解”背景下中国乡村纠纷化解主体之重塑
发布时间:2021-07-04 2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虽已取得了很大成就,然而面对从源头治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时期课题,将如何应对?当下的“大调解”运动是一场以中国纠纷消解体系重构为核心的革新,将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何种影响?将如何重塑中国乡村纠纷化解的主体?笔者认为,重塑的结果是一个新的,如本文所述的“新士绅”群体的复生。并使之成为“从源头治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力军,以期把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首先,论文分析了中国乡村纠纷中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等社会现状。为此,论文分析指出“大调解”运动乃是大势所趋。并阐述了国际当前ADR诉讼外解纷机制,对抗性与共识性理论。进而叩问中国矛盾纠纷消解体系的革新该如何进行?为此对中国专家学者们所做的很多相关探讨进行了必要的梳理,并结合国际当前的非诉讼潮流,加以阐述和分析。揭示出调解模式的推行,既坚持和巩固了法治,又对法治给予了很好的补充,是当前历史时期正确的选择。论文提出,“大调解”运动是一次矛盾纠纷消解体系的革新,对中国广大的乡村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产生中国乡村纠纷化解主体在“大调解”中重塑的社会想象。强调指出重构之中的重中之重是乡村纠纷消解人员,并探索性分...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 调解与"大调解"
0.2.2 关于"士绅"及其在乡村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0.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 "大调解":乡村纠纷化解主体重塑的背景
1.1 当前乡村纠纷化解面临的突出问题
1.1.1 涉诉上访危及法律权威
1.1.2 乡村纠纷中利益主体多元化
1.2 "大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力量整合
1.2.1 以人民调解为主的诉讼外纠纷解决传统
1.2.2 "大调解":多元主体纠纷化解作用的整合
1.3 "士绅":"大调解"中的乡村纠纷化解主体
1.3.1 "士绅"的重生: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例
1.3.2 古今"士绅"之比较
2 乡村解纷人:从"士绅"到"新士绅"
2.1 士绅解纷作用的历史考察
2.1.1 中国历史上的士绅解纷人
2.1.2 新中国建立后的士绅解纷人
2.1.3 外国历史上的绅士解纷人
2.2 "新士绅"及其在乡村的解纷作用
2.2.1 "新士绅"的生成:地方精英
2.2.2 "新士绅"在乡村中的解纷作用
3 发展"新士绅":兼论完善乡村纠纷化解主体制度
3.1 创造良好的"新士绅"成长环境
3.1.1 以新农村建设促进新士绅培育
3.1.2 强化规范意识构造新士绅文化
3.2 立法确保新士绅解纷主体地位
3.2.1 畅通新士绅参与"大调解"的渠道
3.2.2 扩大新士绅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 曾宪义. 中国法学. 2009(04)
[2]“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 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J]. 吴英姿. 中外法学. 2008(02)
[3]历史的传承:中国古代调处制度——兼与现代调解制度比较[J]. 黄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7(04)
[4]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J]. 范愉. 中国司法. 2004(10)
本文编号:3265443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 调解与"大调解"
0.2.2 关于"士绅"及其在乡村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0.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 "大调解":乡村纠纷化解主体重塑的背景
1.1 当前乡村纠纷化解面临的突出问题
1.1.1 涉诉上访危及法律权威
1.1.2 乡村纠纷中利益主体多元化
1.2 "大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力量整合
1.2.1 以人民调解为主的诉讼外纠纷解决传统
1.2.2 "大调解":多元主体纠纷化解作用的整合
1.3 "士绅":"大调解"中的乡村纠纷化解主体
1.3.1 "士绅"的重生: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例
1.3.2 古今"士绅"之比较
2 乡村解纷人:从"士绅"到"新士绅"
2.1 士绅解纷作用的历史考察
2.1.1 中国历史上的士绅解纷人
2.1.2 新中国建立后的士绅解纷人
2.1.3 外国历史上的绅士解纷人
2.2 "新士绅"及其在乡村的解纷作用
2.2.1 "新士绅"的生成:地方精英
2.2.2 "新士绅"在乡村中的解纷作用
3 发展"新士绅":兼论完善乡村纠纷化解主体制度
3.1 创造良好的"新士绅"成长环境
3.1.1 以新农村建设促进新士绅培育
3.1.2 强化规范意识构造新士绅文化
3.2 立法确保新士绅解纷主体地位
3.2.1 畅通新士绅参与"大调解"的渠道
3.2.2 扩大新士绅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 曾宪义. 中国法学. 2009(04)
[2]“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 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J]. 吴英姿. 中外法学. 2008(02)
[3]历史的传承:中国古代调处制度——兼与现代调解制度比较[J]. 黄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7(04)
[4]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J]. 范愉. 中国司法. 2004(10)
本文编号:326544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265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