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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5 09:42
  对于"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宪法条款,不宜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来解释,而应坚持以宪法解释宪法原则。关于人民法院,只能从人民制宪权的维度来审视和解读,而不应从政治决断的视角去诠释。人民法院组织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可对之补充和修改。对于宪法上的相关条款,组织法需要作便利于直接实施的细则性规定,而不宜复制照搬。人民法院的组织可分为整体和部分两个层面。关于整体层面,组织法应对其类型、管辖权限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等事项作明晰之规定;关于部分层面,组织法应确定其种类、人员规模和职能。同时,法律理应对案件分配及法庭程序等事项予以详细规定。概言之,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民法院组织立法"宜细不宜粗",以排除"法院保留"。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6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溯源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之规范解释
    (一)人民法院
    (二)组织
        1.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组织
        2.作为内设机构的法院组织
四、人大保留原则下的“由法律规定”
    (一)“法律”该由谁制定
    (二)“法律”该如何“规定”
五、法院组织立法“宜细不宜粗”,以排除“法院保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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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6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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