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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1-07-11 16:13
  <正>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一般可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由于审查起诉处于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检察机关通常受理同地、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并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随着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等特殊类型的案件由某些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的趋势不断增强,这给处在中间环节的检察机关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困境。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集中管辖之剖析
    (一)集中管辖的本质
    (二)集中管辖的实践模式
    (三)对集中管辖模式的评析
二、集中管辖对检察机关之影响
    (一)积极影响
    (二)消极影响
三、检察机关应对集中管辖之路径
    (一)规范集中管辖,提升检察效能
    (二)明确法律地位,形成制度保障
    (三)构建跨域体系,成立专门检察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个反思性评论[J]. 张曙.  政法论坛. 2014(05)
[2]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27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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