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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及其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1-07-18 20:46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提出以来一直伴随着各种争议,主要有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认识上的争议、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争议、打破了原有的权力配置体系的争议、诉讼的专业性的争议。文章通过对以上争议逐一分析并驳斥,得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应存在理论上争议的结论,并提出对争议的解决方案,以推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为有效合理地运行,最终实现对环境利益的保护。 

【文章来源】:长治学院学报. 2020,37(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一)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认识上的争议
    (二)违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原则
    (三)打破原有的权力配置体系
    (四)诉讼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不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的反驳
    (一)诉的主体与法律监督的主体身份不相矛盾
    (二)检察机关是对行政机关必要且有力的补充
    (三)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某些权利
        1. 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利是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2. 不存在与诉讼标的相对应的反诉标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现实需要
    (二)检察机关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实质平等
五、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的未来展望
    (一)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
    (二)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及对妨碍取证的制裁措施
    (三)检察机关需正确把握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程序
    (四)检察机关需配备环境资源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培养专业化的民事公益诉讼队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法律制度建构[J]. 张锋.  政法论丛. 2015(01)
[2]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J]. 孙洪坤,陶伯进.  东方法学. 2013(05)
[3]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 熊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2)
[4]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J]. 章礼明.  法学. 2011(06)



本文编号:329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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