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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宜直接做不可抗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03 23:28
  <正>2020年4月,一家培训机构的代理人陈小姐带着房屋租赁合同向笔者所在公证处申办"不可抗力"的公证,声称其单位于2018日7月与业主马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处物业,用于开办小学生培训。因新冠疫情的爆发,机构不能正常营业,入不敷出,严重亏损,且不知疫情何时结束,为了避免亏损继续,该培训机构的代理人陈小姐向业主申请终止租赁合同,业主要求其提供"不可抗力"公证书。 

【文章来源】:中国公证.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J].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 2003(06)
[2]论不可抗力的风险分配与公平原则──兼与王利明、崔建远教授商榷[J]. 罗万里.  河北法学. 2000(01)



本文编号:33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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