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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适用审查 ——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司法审查之理性选择

发布时间:2021-08-04 18:34
  在案件审判中,对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则的冲突必须做出审查和选择,这是审判的基本需要,但由于司法审查在我国还是一块规则阙如的飞地,这一问题往往使法官陷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包括司法违宪审查和司法适用审查两个层面,以我国禁止司法违宪审查为由禁止其他层面的司法审查是不当的。从法理上看,司法适用审查是实践中权利有效实现与权力和谐运作的保障:一方面,维护权利与权利(权力)的和谐是司法适用审查的价值依归,另一方面,保证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和促进立法权的和谐运作,则是司法适用审查的内在功能与价值延伸,对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为此,建议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明确法院对下位法审查适用的权力,又规范该权力的运用,使其不逾越司法适用的边界,同时,规定法院在司法审查后负有将抵触情况报送有权机关的职责,促进司法与立法的和谐协作。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说起
二、内涵界定:司法适用审查是一种独立的司法审查
    (一) 不同层面下司法审查的不同含义
    (二) 司法适用审查的含义
    (三) 司法适用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区别
    (四) 司法适用审查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五) 小结
三、立法解读:司法适用审查在我国是一块规则阙如的飞地
    (一) 司法审查不侵犯有关机关的"撤销权"
    (二) 向人大提出审查要求并不否定司法审查
    (三) 司法适用审查不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
    (四) 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不同的概念
    (五) 小结
四、实证探寻:规则与规则冲突下司法审查的被动选择
    (一) 可资研究的案例
    (二) 上述案例之解读
    (三) 小结
五、法理追问:司法适用审查是权利有效实现与权力和谐运作的保障
    (一) 维护权利与权利(权力)的和谐是司法审查的价值依归
    (二) 维护司法权的切实行使,保证案件的公正、及时裁判是司法审查的内在功能
    (三) 促进立法权的和谐运作是司法审查的价值延伸
六、实践定位:和谐社会语境下司法适用审查的界定与运用
    (一) 域外不同语境下关于司法审查的界定
    (二) 特定的社会语境决定了适用审查是我国司法审查的理性选择
    (三) 我国司法适用审查制度之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详细摘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行政权力与司法审查制度[J]. 谢佑平,闫自明.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
[2]也论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 刘云龙.  法学评论. 2002(03)
[3]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J]. 季卫东.  中国社会科学. 2002(02)
[4]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J]. 孙笑侠.  法学. 1998(08)



本文编号:332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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