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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查令制度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08 05:33
  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的关键在于证据,关键的证据能够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审判模式逐渐融入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开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转变可将法官从调查取证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于审判工作,同时也可避免法官因取证工作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以建立高效便捷的配套措施为前提,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否则当事人会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缺乏制度保障,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又面临办案压力过大的问题。建立调查令制度的本质是强化举证能力较弱一方的举证能力,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予以制度保障。调查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立法支撑,各地对调查令制度的规定不统一;对不遵守调查令制度的行为缺少惩戒措施,当事人在事实上面临“有责任,无权利”的困境。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均是强化当事人取证能力的制度,可加以借鉴,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明确调查令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调查令制度基础理论
    (一)调查令的内涵与外延
    (二)调查令的法律属性
二、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
    (二)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可行性
三、我国地方调查令制度实证分析
    (一)制定机关
    (二)适用条件
    (三)审批程序
    (四)执行程序
    (五)救济方式
四、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
    (一)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是大势所趋
    (二)调查令类似制度的域外观察
    (三)对建立统一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4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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